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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區(qū)報:知假買假獲賠的更是消費者權利
//agustinmoreno.com2014-06-23來源: 深圳特區(q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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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超市不賣假貨,消費者又怎能買假索賠呢?超市不能倒打一耙

    據(jù)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北京消費者沈某在超市買了過了保質期的啤酒和油辣子之后,依據(jù)《食品安全法》起訴超市,要求獲得10倍賠償;而超市則強調沈某是知假買假,因此不予賠償。日前,北京一中院駁回了商家——永輝商業(yè)公司的上訴,維持一審法院對這家公司所做出的進行10倍賠償?shù)呐袥Q。

    自從職業(yè)打假人王海1995年掀起知假買假風潮后,這種行為一直充滿爭議,至今已經(jīng)近20年時間了。有的地方支持打假人索賠,有的則認為他們并非消費者,不能獲得賠償。此次沈某獲得賠償,是因為最高法司法解釋認為,知假買假的也是消費者,這樣明確了打假人的消費者權利,能像消費者一樣10倍索賠。

    知假買假以前不被認可,是因為打假人有盈利動機,不被當成“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因此得不到法院支持。如今,司法解釋澄清了知假買假的內涵,任何消費者發(fā)現(xiàn)假貨時,都可以“客串”一下打假人,這讓消費者的權利增多。此舉符合對破壞經(jīng)濟秩序者實行懲罰性賠償?shù)姆衫砟睿驗橄M者和生產者、銷售者在經(jīng)濟、信息等方面并不平等,只有適當抑制強者、扶持弱者,才能保證市場公平。

    司法解釋認可知假買假式維權,并認為盈利也是合法利益。故此,當超市以“職業(yè)行為”、 “重復購買”等理由抗辯時,必然會被駁回。說到底,“知假”是猜測消費者的購買動機,“買假”卻是客觀發(fā)生的事實,如果因為猜測動機而罔顧侵權事實,只會傷害本來就弱勢的消費者。如果超市不賣假貨,消費者又怎能買假索賠呢?超市不能倒打一耙。

    毫無疑問,此次北京一中院的判決,具有一定的司法示范意義。法律認同知假買假者維權,就會讓消費者都成為監(jiān)控者,假貨遁形會越來越難。目前,司法解釋針對的是食品和藥品,但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推而廣之,進而以此為標準調整全部消費關系。唯有如此,消費者才能真正成為商家不敢糊弄的“上帝”。

    綜上所述,此次知假買假獲賠的,除了金錢,更是消費者權利,它讓消費者維權時不再弱勢,可謂爭取權利的“先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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