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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晚報:濫抓記者令法治蒙羞
//agustinmoreno.com2013-10-24來源: 太原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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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長沙市公安局22日在其官方微博發(fā)布消息稱,新快報記者陳某因涉嫌損害商業(yè)信譽罪,已于10月19日被長沙警方依法刑事拘留。23日,《新快報》在頭版以“請放人”為題刊發(fā)評論。此前,中聯(lián)重科就陳永洲報道涉嫌損害中聯(lián)重科商譽一事向長沙警方報案。目前,中國記協(xié)已介入調查。(人民網10月23日)

    頭版斗大的“請放人”三個字,既是關鍵時刻的吶喊,也是絕望中的呼告,背后透出些許悲涼與無奈。幾篇監(jiān)督報道,竟換來長沙警方的跨省刑拘,來勢可謂兇猛。在警方的權力抑或是企業(yè)的財力面前,不單是記者敵不過,作為后盾的報社能做的又有多少呢?

    法治社會,比拼的當然不該是實力,所以媒體自保時的殺手锏無他,只能是將其公之于眾,以輿論壓力換取公平對待。這當然不職業(yè),甚至不體面,可如果每天呼喚公平正義的記者都得不到保護,這張報紙又有多少存在的價值?退一步說,這種羞辱令人無法視而不見。

    損害商業(yè)信譽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商業(yè)信譽、給他人的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毫無疑問,記者永遠不可能掌握完全的信息,假如個別細節(jié)與事實有出入,只要不具備主觀惡意,即明知不實或故意捏造,不應構成損害商業(yè)信譽罪。退一步說,即使證明記者確有主觀惡意,也不應直接對其采取措施,因為刊發(fā)報道屬于職務行為,首先應當追究法人的責任,也就是起訴報社進行維權。這個道理并不深奧,“兩高”近日對于誹謗罪的司法解釋也表明,主觀故意與否也是是否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

    也許信譽受損是真,也許權益受損是真,但報道失實了嗎?警方無可奉告,也許他們想的是先抓后審,讓記者自證其罪,這樣更有把握。輿論監(jiān)督類報道,自然要鞭撻社會丑惡,客觀上給被監(jiān)督對象帶來損失,可如果報道實事求是,那只能說他是咎由自取,還有什么理由反戈一擊?

    可以想象,與起訴報社相比,直接跨省刑拘稿件作者的威懾力無疑要大得多,也更能“出氣”。如果說涉事企業(yè)的惱羞成怒很好理解,那么當地警方的言聽計從就不可理喻了——莫非警察是企業(yè)豢養(yǎng)的家丁?年利稅達到上百億元的企業(yè)都會受到特殊保護?

    既要證明報道不實,又要證明主觀故意,還要對繞開報社向記者開刀的做法作出解釋,長沙警方的壓力著實不小。更加令人擔心的是,一旦這條罪名被濫用,任何單位都可以輕易逃避社會監(jiān)督,使公權成為金錢的附庸,讓法治一次次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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