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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用是良藥
何勇
//agustinmoreno.com2016-03-23來源: 長沙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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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公安交管部門表示,將進一步規(guī)范內容、嚴格程序、加強宣傳,不斷促進嚴重違法行為公開公示的日;瑢崿F(xiàn)公民、企業(yè)交通安全違法記錄與個人信用、保險、職業(yè)準入等掛鉤,強化社會監(jiān)督,減少交通隱患。(3月22日《人民日報》)

  這其實不是公安交管部門第一次提出將交通違法記錄與個人信用掛鉤,早在2012年就有過類似表示,只不過一直沒有進展,只有江蘇、深圳等地有過嘗試;蛟S在不少人看來,個人信用已經(jīng)成為一個框,什么事情都與之掛鉤,讓人很反感,不太能接受。但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交通違法層面說,交通違法記錄掛鉤個人信用卻是一劑良藥。

  我國早已步入了汽車時代,但公眾的汽車文明卻并沒有隨之提高,交通違法違規(guī)和不文明行車行為比較嚴重,“禮讓三先”基本不講,嚴重危害了人們的道路交通安全。原因之一就是,我國道路交通違法違規(guī)的成本太低,對人們起不到足夠的威懾作用,特別是一些人對于輕微的道路交通違法違規(guī)行為無所謂,反正最多只不過是罰點款。站在執(zhí)法者的角度,交通違法記錄掛鉤個人信用,對個人今后在貸款、求職等方面都產(chǎn)生影響,這就直接提高了交通違法成本,能夠產(chǎn)生倒逼效應,倒逼民眾遵紀守法,提高交通文明,盡可能避免、拒絕交通違法行為。而且,隨著大數(shù)據(jù)的發(fā)展,我國公民征信系統(tǒng)不斷完善,交通違法記錄掛鉤個人信用,在操作上已經(jīng)不存在技術障礙。

  當然,交通違法記錄掛鉤個人信用,應有起碼的底線,不能過度使用個人征信機制,防止淪為公安交管部門權力尋租的新道具。首先,掛鉤個人信用的應當僅限于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對于一些輕微的交通違規(guī)行為不宜掛鉤,不能只要是交通違法違規(guī)記錄就都與個人信用掛鉤,要恪守罪罰相當原則。其次,要科學設置各種交通標志,避免因客觀因素造成的交通違法違規(guī)行為,進而讓交通違法違規(guī)者心服口服。再者,交通違法記錄掛鉤個人信用要本著公平、公正、透明原則,充分保障交通違法違規(guī)者對掛鉤個人信用記錄擁有知情權、異議權、糾錯權和司法救濟權。同時,要防止公安交管部門工作人員借機搞權力尋租,對于搞權力尋租的工作人員要“一刀切”地“拉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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