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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日來,中國“天價飯局”結交高官的新聞引發(fā)廣泛關注。我由此想到了以色列,那里官員的口腹之欲也不小。2012年,以色列政府花10000新謝克爾(約合人民幣1.8萬元)為總理內塔尼亞胡訂購高檔冰淇淋,就曾引發(fā)輿論一片嘩然。
吃個冰淇淋都如此“豪氣”,足見以色列官場的毛病也不少。最新的例證是,以色列特拉維夫地方法院在5月13日,以受賄罪判處前總理奧爾默特6年有期徒刑。他被控于1993年至2003年擔任耶路撒冷市長期間,對一個高檔住宅小區(qū)建設審批給予“特殊關照”,并收受開發(fā)商約56萬新謝克爾(約合人民幣101萬元)的賄賂。
奧爾默特是以色列首位因受賄被定罪并獲刑的前總理,不過,這只是以色列腐敗問題的冰山一角。據我在以色列的多年觀察,很多以色列人都認為,“私人關系”在辦事時至關重要,這使得腐敗層出不窮。中國商務部的數據顯示,2013全球腐敗感知指數排名中,以色列在34個經合發(fā)展組織成員國中排名第23位。
以色列國家層面的官員,通常會受到比較嚴格的監(jiān)督和審查,而且時刻處在媒體輿論聚光燈下,這讓高官的行為多少有些顧忌。相比之下,以色列的腐敗現象主要出在基層。令人震驚的是,以色列全國250多位市(鎮(zhèn))長中,受刑事調查的超過五分之一。究其因在于,以色列的行政體制和法律制度存在相當大漏洞。
首先是地方官權力太大。以色列的市(鎮(zhèn))長,控制著地方建設項目和經營執(zhí)照的審批權,掌管物業(yè)稅收、公共開支等,處處暗藏尋租空間。當地媒體分析,以色列土地稀缺、土地審批程序繁復,地產商行賄已成慣例。據以色列警方調查,甚至已有一些犯罪集團滲透進地方政府,與現任官員勾結,利用公共資源牟利。
其二是缺乏有效監(jiān)管。典型的例子是,以色列基層審計人員的工作沒有獨立性,都歸市(鎮(zhèn))長統(tǒng)一領導。一位以色列時政記者所寫,連審計人員的工資都由市(鎮(zhèn))長定,指望他們不受干擾地對市(鎮(zhèn))長進行審計監(jiān)督幾乎不可能。
其三,現存的選舉制度沒能有效遏制和制約腐敗者。去年下半年,有一件事在以色列社會引發(fā)廣泛討論:兩個地方市長由于腐敗被最高法院裁定解職,還有一名市長即將面臨起訴,但由于審判定罪的過程很漫長,法律竟允許這三人繼續(xù)參加下一屆市長選舉。在以色列,這些“問題市長”如果用行政權力和資源組織競選,再度當選的機會相當大。正因如此,去年8月,以色列警方一名高官在談到猖獗的基層腐敗問題時無奈地說:“最終,一切只能取決于市長們的道德基因”。
以色列的教訓告訴世人,依靠官員的良心遏制腐敗,往往是靠不住的。要把已經出籠的權力重新鎖進籠子,最根本的還是要從法律、政府等層面建立完善反腐制度,以及權力制衡、權力監(jiān)督機制。以色列如此,其他國家和地區(qū)亦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