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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認見義勇為理由不能含糊
去年,遼寧遼陽的何大媽為接住一個墜樓的小男孩,左腿被砸骨折。因治療缺錢,老人申請見義勇為,被以“不完全符合標準”拒絕。
救人負傷,算不算見義勇為?根據(jù)新聞報道的事實,對照《遼寧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何大媽的行為顯然應(yīng)該是見義勇為。但當?shù)叵嚓P(guān)部門依據(jù)這個《條例》卻得出了相反的結(jié)論,理由是“事件中參與救援人員行為不完全具備條例規(guī)定標準”。這一說法,明顯太過含糊,缺乏足夠說服力。有必要詳細說明為何“不完全具備”的標準是什么,到底差在了哪兒?
眼下何大媽正面臨傷腿萎縮、無錢醫(yī)治的困境。若能認定為見義勇為,就能大大緩解其困境;如果她明明符合條件卻不被認定,負責部門就是亂作為,且令“英雄流血又流淚”。何大媽為何“不完全具備條例規(guī)定標準”,當?shù)夭荒茉俸氯チ;有無其他渠道緩沒錢治病之急,當?shù)卣矐?yīng)承擔起責任。
學生跳樓事件教師必須反思
因被班主任懷疑偷錢并當眾詢問,廣東順德初二學生小明(化名)跳樓致殘。家長以校方處理失當、有損學生人格尊嚴、缺乏德育經(jīng)驗為由起訴索賠,法院判決校方承擔30%損害后果。
雖然班主任既非警察也非法官,但他的懷疑,對小明而言無疑是一個“判決”:你就是小偷,而且還抵賴。尤其是被老師在辦公室和教室里當眾詢問,“小偷”“撒謊抵賴”,標簽一個摞著一個,殘酷的“判決詞”回蕩在整個校園……小明跳樓,班主任難辭其咎。與另一個被懷疑偷錢的孩子相比,小明的心理確實脆弱,沒有認識到學生個體心理和性格的差異性,并區(qū)別對待,也是班主任和校方管理的錯。
跳樓事件之后,不只是傷殘的學生需治療善后,教師也必須重拾對學生人格尊嚴的尊重,妥善處理類似事件,甚至未雨綢繆,提前預(yù)防。比如,有的教師就說,他在班級聲明了不負責找錢,提醒學生少帶錢并保護好,效果就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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