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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背景
全國兩會召開在即,部分代表委員的提案已逐漸公布。記者3月2日從民革中央獲悉,民革將提交一份關于修訂完善婚姻法律制度的提案,提案建議“有10周歲以下子女的當事人,不適用協(xié)議離婚;有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協(xié)議離婚前須讓子女表達其真實的意愿。”(3月2日《法制晚報》)
“不得協(xié)議離婚”是塊有益補丁
離婚看似夫妻兩人的私事,殊不知,父母離婚自由權利的實現(xiàn),是建立在犧牲未成年子女利益基礎之上的。研究表明,父母離婚對子女生存和發(fā)展的負面影響深遠,流浪兒、少年犯、失學兒童等社會問題,多數(shù)是由父母離異造成的。
基于此,民革在這份提案中,建議規(guī)定不適用協(xié)議離婚的情形,是為了讓夫妻雙方適當冷靜,不拿犧牲子女利益做交易。此外,與協(xié)議離婚相比,訴訟離婚的兩大優(yōu)勢顯而易見。其一,法院審理離婚是以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對于雞毛蒜皮的離婚理由是不予支持的,從而有助于遏制“任性離婚”。其二,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會綜合考慮婚姻自由原則,保護婦女、兒童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等,能給未成年子女及其撫養(yǎng)人爭取到公平保障。
事實上,西方許多國家對于涉及未成年子女的離婚都有專門的制度設計。相比之下,目前我國關于夫妻離婚的規(guī)定,更多強調(diào)離婚自由,對未成年子女權益考慮不足。因此,“子女未滿10歲,不得協(xié)議離婚”無疑是塊有益補丁,有助于避免未成年子女成為父母草率離婚的犧牲品,值得點贊。(張楓逸)
沒必要給協(xié)議離婚設道德門檻
客觀而言,此項提案出發(fā)點不無善意。為協(xié)議離婚設置“有10周歲以下子女”這樣一個門檻,本質(zhì)上就是試圖以法律手段來解決一個道德問題,減少離婚率,提高家庭和社會的穩(wěn)定性。
問題是,法律如此干預公民的私生活合適嗎?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自然包括以何種方式離婚的自由。如果父母協(xié)議離婚還要看子女是否達到了10周歲,這本身就是對婚姻自由的一種否定。更要看到,法律是剛性的,一旦確立,所有人都得遵守。因此,給協(xié)議離婚設道德門檻,必須審慎而理性,不能用剛性的法律去對公民的私生活選擇作出道德預判,仿佛所有的協(xié)議離婚都是不道德的,這樣難免造成“誤傷”。
給協(xié)議離婚增設道德門檻,還有可能好心辦壞事。一般而言,夫妻協(xié)議離婚都是因為婚姻難以為繼,若因子女未到10周歲而不允許協(xié)議離婚,那么結果只有兩個:一是訴訟離婚;二是勉強湊合過,等子女滿10周歲再離。前者勞心費神,徒增家庭負擔,還可能加劇夫妻之間的矛盾;后者貌合神離,對子女的成長也未見得是件好事。其實,關于離婚這種事,還有誰比夫妻雙方更有發(fā)言權呢?(吳龍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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