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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文物,就該嚴查“自挖墻腳”
魏英杰
//agustinmoreno.com2016-08-16來源: 深圳特區(q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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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不是說文物保護單位不能合理開發(fā),但這種開發(fā)與破壞損毀文物往往只有一步之遙,應(yīng)當高度關(guān)注和警惕

  消息稱,國家文物局決定從2016年8月起至2018年12月,在全國開展“文物法人違法案件專項整治行動”,將重點查處破壞、損毀不可移動文物,擅自改變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用途及破壞長城本體及其歷史風貌等法人違法7類案件,對于涉嫌法人失職失責案件,將追究其行政責任,并終身追責。

  法人這個概念并不新,但用在查處文物違法案件方面卻非常罕見。這意味著,本次專項整治行動,將重點針對機關(guān)、團體、企業(yè)和事業(yè)單位等法人,糾正和懲治其違法行為。這其中,包括了履行文物保護職責的政府部門和單位,等于是拿“自己”開刀,嚴查“自挖墻腳”“自毀長城”等現(xiàn)象。

  相對于個人違法,文物保護領(lǐng)域中的法人違法現(xiàn)象,對文物的破壞性更大,導致文物不可復(fù)原的可能性更高。大量事實表明,一些地方政府部門、企事業(yè)單位在破壞和損毀文物上,膽子更大、手段更狠,造成的后果更嚴重。如在一些地方,政府部門一聲令下,整個不可移動文物說拆就給拆了,容不得說個“不”字。還有的文保單位,利用自身優(yōu)勢大搞商業(yè)開發(fā)利用,一點也不手軟。對這種種行為,以往存在重視不夠、措施不力、約束力不強等問題,教訓尤其慘痛。

  大家可能還記得幾年前發(fā)生的故宮“十重門”事件。這其中有些問題并非故宮有意為之,但像建福宮淪為高級會所、重要文物被損壞等問題,就在此次專項整治行動所涉范疇。身為文物保護重地的故宮尚且如此,其他地方的文物保護現(xiàn)狀不難想象。在前些年的大規(guī)!霸斐沁\動”中,沒少發(fā)生這類現(xiàn)象。遺憾的是,其中許多文物破壞損毀行為都未得到及時糾正,大量不可移動文物或值得列入文保單位的遺址、故居都已化為瓦礫。

  借這次專項整治行動,有望進一步厘清文物保護責任,強化對地方政府部門及文物保護單位的約束,從而提高文物保護力度,遏制文物保護單位淪為牟利工具。眼下一些地方熱衷于文物的“保護性開發(fā)”,以修繕保護文化街區(qū)之名,擅自改變文物保護單位用途,比如在名人故居開設(shè)餐飲店、咖啡館,等等。并不是說文物保護單位不能合理開發(fā),但這種開發(fā)與破壞損毀文物往往只有一步之遙,應(yīng)當高度關(guān)注和警惕。

  此外,還有必要提高專項整治行動的執(zhí)行與落實力度。正因本次專項整治行動針對的是機關(guān)團體、企事業(yè)單位,不可避免會出現(xiàn)主體責任不清、查處難以落實等困難。比如說,有的地方政府部門拒不履行整治要求怎么辦,企事業(yè)單位陽奉陰違、拒絕整改又該怎么辦?這些問題都要事先考慮,通盤部署,不能雷聲大、雨點小,讓整治行動淪為走過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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