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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人標語換不來祭掃安全
張楓逸
//agustinmoreno.com2016-04-06來源: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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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語當然需要創(chuàng)新,才能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但用恐嚇和暴力語言刺激公眾遵守規(guī)則注意行為,不僅造成了視覺污染,而且難以達到想要的效果

  近日,一張關于清明掃墓安全公告的圖片在網(wǎng)絡上引起廣泛關注。該圖片稱“上墳祭祖時如引起火災,除追究刑事責任外,并鏟除祖墳”。記者從湖北省隨州市安居鎮(zhèn)負責林業(yè)工作的范先生處證實:網(wǎng)絡流傳的公告屬實,主要作用是“為提醒村民注意防火”(4月4日《法制晚報》)。

  清明節(jié)正值氣溫回升,風干物燥,是火災多發(fā)、高發(fā)的季節(jié)。以焚香、燒紙為主要形式的祭祀、掃墓活動,稍有不慎極易引發(fā)火災,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chǎn)損失。因此每年這個時候,各地各部門都會大張旗鼓開展消防宣傳,提醒市民在祭奠親人時注意防火安全。不過,“上墳失火鏟祖墳”的標語實在太過雷人,讓人難以接受。

  類似標語并非湖北首創(chuàng)。此前在2012年4月,浙江樂清市柳市鎮(zhèn)就曾掛出橫幅:“上墳引發(fā)火災,墳墓一律拆除!睂Υ,兩地相關部門均表示,標語只是為了起震懾作用,不是真的要把人家的墓給挖了。清明節(jié)防火形勢嚴峻壓力山大,這些公眾可以理解,但無論如何也不能“語不驚人死不休”,完全不計宣傳的方式方法。

  法治時代,標語宣傳作為有關部門的行政行為,首先應當考慮內(nèi)容的合法性。從法律角度來講,刑法規(guī)定的失火罪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掃墓引起火災并不一定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還要看燒毀林業(yè)面積大小,以及有無造成人員傷亡等。而鏟除祖墳之說,不僅于法無據(jù),還涉嫌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5條規(guī)定,故意破壞、污損他人墳墓或者毀壞、丟棄他人尸骨、骨灰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節(jié)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同時,作為一種語言藝術,標語還應充分考慮到受眾的感受,用溫和的方式來提示提醒。“垃圾丟垃圾,丟在車廂里,人渣丟殘渣,丟臉丟到家”,前些年上海一位公交司機貼出的這則標語,就曾引發(fā)軒然大波,被輿論質(zhì)疑侮辱人格,以暴制暴。事后,司機很快撕下了標語,并為標語措辭不當致歉。同樣,“失火鏟祖墳”也是以粗暴追求效果。因為在中國人的傳統(tǒng)觀念里,對祖先的墳冢保持了高度的敬畏,祖墳被刨是任何人所不能容忍的事,會使生者名譽及精神受到嚴重損害。

  標語當然需要創(chuàng)新,才能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但用恐嚇和暴力語言刺激公眾遵守規(guī)則注意行為,不僅造成了視覺污染,而且難以達到想要的效果。所謂“上墳引火追究刑責”之說并不嚴謹,也在客觀上影響了消防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普及。“鏟除祖墳”不僅起不到震懾的作用,還容易讓人產(chǎn)生厭惡和逆反心理,變本加厲地焚燒紙錢、燃放爆竹,故意和有關部門對著干。因此,雷人標語換不來掃墓安全,要想增強公眾安全意識,消除火災隱患,各地各部門還應在宣傳教育方面拿出大智慧,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前提下,用更具人性化、親和力的方式傳播,且不可一味求“狠”,拿暴力博眼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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