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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 洪:對碰瓷者不能一放了之
//agustinmoreno.com2015-12-16來源: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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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幾天有關“碰瓷”的信息屢見報端,許是年關將至,碰瓷黨們也要爭“績效”?看看這標題就可見一斑:《中年男子“撞車”碰瓷:你有錢就拿錢砸死我呀》(12月15日《現(xiàn)代金報》),有媒體還就此盤點年度“碰瓷大戲”。對此類事件中所傳遞的無奈,執(zhí)法機關、司法機關不能漠視。

  對旁觀者來說,碰瓷大戲的“橋段”看起來很好笑,但被騷擾的司機對此就不僅是無奈,更是氣憤了。試想,好端端開著車,車前或車旁突然出現(xiàn)倒地者,司機的本能反應就是驚慌:是不是撞到人了?如果處置不當很可能就出了意外。這可不是小事!

  碰瓷頻發(fā),因素很多。但不可否認,對碰瓷者的處理過于輕微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丑行。最近的幾件碰瓷事件,對碰瓷者的處理就讓人如鯁在喉。上周的一篇報道就很典型:“鬧了近10分鐘后,大媽總算被人架到了路邊,她(司機)才能開車走了。原本想將車挪到一邊,等民警來處理,可好心市民勸她,也沒出啥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吧,于是司機開車走了,途中再次接到民警電話時,稱事情已經(jīng)解決,不需要民警處理了。”

  就是因為有太多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碰瓷者才能這里沒成功,換個地方繼續(xù)“拼演技”,換個車主繼續(xù)坑,甚至把這當作生財之道。這樣的結局,不僅“和諧”掉了道德底線,更“和諧”掉了法律威嚴。

  碰瓷案件的社會影響非常惡劣,最明顯的一條,會對公共交通安全造成威脅,因為碰瓷的前提是必須造成交通事故。然而,作為一種新型的犯罪手段,這個行為卻很難加以界定,這也導致了當前對碰瓷行為的懲治力度不足。伴隨著私家車越來越多,碰瓷案件發(fā)生率也逐年提升,如何在法律上約束這種行為,已經(jīng)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

  法律如何規(guī)制碰瓷?已有法律專家進行過分析。根據(jù)具體情節(jié),碰瓷可能涉嫌幾個罪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詐騙罪、保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搶劫罪等。有了對碰瓷行為的定性,才能更好地認識和防范這種違法犯罪行為。不知道在這些對碰瓷者輕描淡寫的處理中,當事司機是否想到拿起法律武器維權?息事寧人的旁觀者是否想到這會放縱犯罪?執(zhí)法人員是否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細心甄別?對于極有可能涉嫌犯罪的碰瓷行為見怪不怪或者無奈隱忍,不是法治社會應有的反應。

  我國刑法中沒有“碰瓷罪”,但不等于這類行為就一律不構成犯罪。同樣的,對碰瓷行為難以界定,不等于無法界定。依法處理碰瓷,需要提升執(zhí)法水平,需要完善法律,不能讓司機只靠行車記錄儀自證清白。更要讓所有人知道,碰瓷不是小事,不能一笑了之、一放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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