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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稅立法,不能成為應對財政形勢和經濟形勢的應急性政策工具,而必須秉持調節(jié)貧富、改良地方財稅體制的宗旨。房地產稅無需操之過急,仍需進一步充分討論和認證。
房地產稅的細節(jié)正在更多浮現(xiàn)出來。媒體從權威渠道獲悉,作為未來的新增稅種,房地產稅將由現(xiàn)行的房產稅和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合并而成。房地產稅將由各地地方稅務局征管,收入劃歸地方,成為地方稅源的重要補充。
房地產稅立法一直較為審慎。原因在于,開征房地產稅需要考量的環(huán)節(jié)很多。其一,房地產稅是直接稅,潛在納稅者比較敏感,如果不能形成合理方案,就可能在征收時遭遇阻力。在房地產登記制度還沒有建立起來的情況下,開征房地產稅可能導致偷逃稅現(xiàn)象出現(xiàn)。其二,目前仍然脆弱的房地產市場對房地產稅也極其敏感。在鼓勵房地產市場發(fā)展重新成為政策導向、房地產帶動經濟發(fā)展的作用重新得到確認的背景下,如果房地產稅開征力度過大過猛,就可能對整個市場形成利空,削弱房地產市場提振經濟的作用。其三,由于地方財稅收入增幅普遍下降,對于房地產稅的渴求有增無減,由此造成了既要通過征收房地產稅增加財稅收入又需要維持房地產市場景氣度以維持土地出讓金等收入之間的矛盾。這進一步加大了設計房地產稅的難度。
從目前的信息看,僅僅合并現(xiàn)行的房產稅和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顯然是為了減輕房地產稅開征阻力,綜合平衡各種考量的現(xiàn)實選擇。但是,這也將導致開征房地產稅的意義弱化。與房地產稅相關的契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等暫不納入房地產稅,意味著通過房地產稅簡化房地產市場稅費并收格局的目標將暫時無法完成。而且,通過開征房地產稅緩解地方土地財政依賴的效果也將比較有限。盡管房地產稅全部歸地方,但根據2014年全國財政決算,房地產稅收入為1851億多元,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為1992億多元,兩者相加不過3000多億元。鑒于房地產市場冷熱不均,這些稅收也多數(shù)歸于樓市火爆的一二線城市。而最需要穩(wěn)定稅源的,并非一二線城市,而是三四線城市。
還要看到,房地產稅是在持有環(huán)節(jié)增稅,而人們通常會在房地產增值潛力大的大城市而非小城市持有房產,所以可以預期,即使開征房地產稅,由于小城市難得房地產稅之利,因此多數(shù)地方對土地財政的依賴程度也很難降低。
或許是為了平衡房地產稅的利益分配,有專家建議,未來開征房地產稅應對經營性房地產和非經營性房地產有所區(qū)
分。對經營性房地產,應該在房地產稅法通過后立即開始征收,而對個人住房,則在需要增加財政收入時視情況征收。這在實際運行中是危險的。對經營性房地產征收房地產稅,勢必增加實體經濟負擔;而對個人住房,也不宜以是否需要增加財政收入為前提。因為,增加財政收入是永恒的需要。以此為開征條件,只會導致房地產稅成為重稅,傷及正常住房需求并導致對房地產市場的“殺雞取卵”。
房地產稅立法,不能成為應對財政形勢和經濟形勢的應急性政策工具,而必須秉持調節(jié)貧富、改良地方財稅體制的宗旨。從現(xiàn)階段看,讓房地產稅發(fā)揮正向作用,還有一個培育過程。因此,房地產稅無需操之過急,仍需進一步充分論證。
特約評論員徐立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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