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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冤案,被關押了21天。25歲的蔣小兵(化名)陷入了人生低谷,原本活潑開朗的小伙再也快樂不起來。針對此案,今年6月23日廣東省公安廳認定東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未依法進行審查”,“違法行使偵查職權,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賠償請求人采取拘留措施”,應當對賠償請求人賠禮道歉、恢復名譽。目前,5689.56元的國家賠償已經到位。蔣小兵的母親鄒女士希望警方能賠禮道歉,讓兒子重拾信心。但針對家屬希望警方賠禮道歉的要求,警方一負責人稱:“如何恢復名譽,怎樣賠禮道歉是個問題!
辦了錯案,導致無辜者被關21天冤獄,即便受害者不明確要求警方為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出于對受害人的安撫和對自己錯誤的反思,負責任的警方都應主動向受害人賠禮道歉,詳解出錯原因,以取得受害人和其家屬的諒解,這也是最基本的道德人文,但這起錯案,盡管上級公安機關已經明確認定并要求東莞警方向蒙冤者賠禮道歉、恢復名譽。在國家賠償也已經到位的情況下,就這一項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東莞警方卻遲遲不予兌現(xiàn)。
按照東莞警方的解釋,盡管根據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警方“應當在侵權行為對賠償請求人生活、工作造成影響的范圍內,以適當方式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但對于何為“適當方式”,是公開道歉、口頭道歉,還是書面道歉?規(guī)定并沒有具體明確,實際上這種解釋純屬敷衍。其一,因為自己的錯誤或失誤給他人造成傷害或損失,賠償與道歉是最基本態(tài)度,也是對被傷害或遭受損失者最基本的尊重。而作為國家執(zhí)法部門,因為自己多項違規(guī)讓無辜公民被錯誤關押21天,給當事人造成多重創(chuàng)傷,在對其已經做出國家賠償?shù)那疤嵯拢鳛榫唧w辦案的東莞警方,更應主動向其賠禮道歉。
其二,東莞警方糾結于“適當方式”無法具體操作,實際上是在回避自己的錯誤和責任,無論采取何種方式,只要能獲得受害人接受和諒解,都是“適當方式”,警方不僅對受害人的道歉要求缺乏尊重與溝通,反而態(tài)度強橫,本身就沒有認錯的誠意,又何談道歉的方式。其三,國家賠償與向受害者道歉是不同感念,賠償只是對各項損失的一種“彌補”,而道歉則體現(xiàn)出對自己所犯錯誤給他人帶來傷害的認識和態(tài)度,以國家賠償已兌現(xiàn)為由拒絕向受害人道歉,既是對受害者人格的不尊重,也沒有認識到自身錯誤的危害后果,更不會對錯誤深刻反思確保類似錯誤不會再犯。
其實,賠償容易道歉難,在執(zhí)法部門尤其是公安機關錯案追究中非但不鮮見,甚至還成了某種“規(guī)則”,只要受害人不要求警方賠禮道歉,警方甚至可以多給經濟補償,2013年轟動全國的“上訪媽媽”唐慧訴湖南永州市勞教委行政賠償案,經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唐慧勝訴。唐慧提出所有經濟賠償包括1000元精神撫恤金在內,均得到高院的支持,然被唐慧最看重的書面道歉,卻沒有出現(xiàn)在判決書內,而此前唐慧律師就爆料,只要唐慧不要求永州市勞教委書面道歉,經濟賠償要多少都可以“商量”。盡管東莞警方沒有明確表示多賠錢不道歉,但從對當事人家屬的態(tài)度以及知情人所透露警方的“苦衷”來看,不道歉的意思非常明顯,因為“前任領導做出決定造成了冤案,讓現(xiàn)任領導來背黑鍋去道歉,你說誰愿意?”
在坊間或社會中,如果道歉可以替代經濟賠償,很多因錯造成后果的責任人恐怕會求之不得,但在警方或某些政府部門眼里,一句誠懇的道歉為何就這么難,其中原因不外乎兩點,一是無論賠償多少都是“國家出錢”,有錯也是部門單位的錯,不會牽涉到具體責任人。而且在賠償數(shù)額方面,權力有足夠靈活的操作空間,能夠輕易花國家錢給大家買平安,對于部門領導無疑最“劃算”。二是一旦向當事人賠禮道歉,就意味著承認有錯誤,追責就必不可少,否則,輿論會質疑警方道歉的誠意,弄不好還會被監(jiān)管部門“打破砂鍋問到底”,會直接影響相關責任人的仕途利益。東莞警方糾結道歉“適當方式”不明是假,真正擔心的是道歉之后的責任追究。
既然是“錯案”,并且已經得到糾正,上級公安廳更明確要求東莞警方應當對賠償請求人賠禮道歉、恢復名譽。出于對自己對所犯錯誤的反思和接受教訓,更為了尊重和安撫受害人,東莞警方無論采取任何方式都應當向被關21天冤獄的受害人作出誠懇道歉,已取得受害人的諒解,讓受害人更能體會到法治的公平和文明,且有錯必糾也更能保證今后類似錯誤不會再犯,須知沒有道歉的國家賠償無意義,更體現(xiàn)不出法律的正義與公平,有賠償、有道歉、有追責才能讓執(zhí)法機關的形象更光鮮、更高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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