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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建國:打10元麻將被拘不應被認知誤導
劉建國
//agustinmoreno.com2015-07-29來源: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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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許,在常人看來,打10元麻將只是娛樂而已。但是,在法律范疇內,只要達到了相應的標準,就可能觸碰了法律的紅線

  打麻將向來被很多人奉為“國粹”,走親訪友,娛樂消遣,都少不了擺上一桌麻將。然而,“小打”怡情,“大打”則難免傷財,有時甚至觸犯法律。廣州的方先生和幾個朋友打10元麻將,就被行政拘留了3天。事后他認為公安機關違法,提起訴訟,廣東省增城市法院近日一審駁回了他的訴請(7月28日《信息時報》)。

  打10元麻將被拘留,在常人看來,似乎有點“冤枉”。畢竟,現實中,親朋好友之間,為了增加娛樂性,在打麻將、打牌中找點“樂趣”,并不罕見。但是,即便在公眾認知中,這種做法司空見慣,并不意味著就具有合理性。換言之,契合習慣思維的做法,或許并不被法律所允許,這一點應該引起每個人的重視。

  需要明白的是,打10元麻將被拘,依據在哪里呢?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不難看出,認定為賭博,應當是“賭資較大”的行為。

  那么,什么樣的標準才算是“賭資較大”呢?從這個方面而言,其具有兩方面的涵義:一方面以人均參賭金額計算,另一方面則以現場賭資計算。表面上看,方先生打的10元麻將,數額并不大,但是現場賭資卻達到840元,已經達到了“賭資較大”的標準。同時,方先生打牌的地方曾因“擾民”被人舉報過,這也屬于其被處以拘留的重要因素。

  其實,方先生被拘留3天,屬于“情節(jié)輕微”情形。根據法律規(guī)定,只要屬于賭博行為,拘留期限為15日以下。那么,這就需要公安機關考量具體情形和因素,作出符合客觀事實的處罰,而不可能全部給予“頂格處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公安機關對方先生作出的行政拘留處罰,并沒有任何不妥。之所以存在爭議,原因在于公安機關的做法與公眾認知存在偏差。

  或許,在常人看來,打10元麻將只是娛樂而已。但是,在法律范疇內,只要達到了相應的標準,就可能觸碰了法律的紅線。只不過,類似的打麻將、打牌行為,由于具有隱蔽性,不可能在執(zhí)法模式上實現無縫隙覆蓋,致使很多類似行為沒有受到法律懲處。久而久之,由于缺乏對法律的正確理解,同時受到公眾普遍認知的影響,打10元麻將被拘必然會引發(fā)公眾的質疑之聲。

  所以,別把10元錢的麻將不當違法,不管多少錢,只要總的金額超過了一定限額,就會受到治安處罰。其實,這也給每個公民提了個醒,即便是親友之間的娛樂活動,也應該考慮法律規(guī)定的紅線標準,不要因為娛樂而受到相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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