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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 彬:劉翔家的紅燒肉與“確信真實”標準
沈彬
//agustinmoreno.com2015-06-29來源: 深圳特區(q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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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于公眾人物、官員的批評,法律會給予必要的寬容,哪怕未必達到100%的真實,但只要屬于“確信真實”,就不構成名譽侵權。同時,媒體也要珍惜這一權利,故意罔顧事實,散布明顯不靠譜的報料,就可能踩到法律的高壓線上

  上周,劉翔與葛天發(fā)生婚變,成了一樁大新聞。就有媒體援引所謂“消息人士”的話稱:葛天在劉翔家里吃飯時,保姆做了5塊紅燒肉,葛天吃了一塊覺得好吃,等再去夾的時候,劉母卻不高興了,最終婆媳矛盾導致婚姻出現裂痕……

  一時間,“劉翔家的紅燒肉”在網上病毒式傳播,甚至演變?yōu)閷ι虾H诵獾摹暗貓D炮”。之后,劉家的保姆小梁向媒體證實,事情子虛烏有。

  那么,媒體傳播這種“明顯不靠譜”的信息,是否違背職業(yè)倫理?是不是媒體的報道,只要內容有錯誤,就一定構成名譽侵權?

  正好上周,北京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對方舟子與崔永元的“微博罵戰(zhàn)”,做出一審判決:兩人均構成對對方名譽權的損害,互賠對方45000元。但這絕不是一個“和稀泥”的判決;相反,判決厘清了正當言論與侵權行為的邊界,畫出了那條細細的紅線,包括提出以“確信真實”作為名譽侵權的判定標準。

  判決書首先明確了公眾人物的“權利克減”原則,公眾人物對負面批評有一定的容忍義務。這是因為批評公眾人物(特別是官員),直接關涉到社會公共利益,所以法律對其名譽的保護有所克減。而要充分保障對公眾人物的批評,就要適當容忍“說錯話”。所以,僅僅是言論不真實,并不足以構成對公眾人物的誹謗;還要證明不真實的言論,是出于“實質性惡意”,即明知是假的,而“揣著明白裝糊涂”,散布明顯不靠譜的曝料。

  這就衍生出另一個概念——確信真實。只要證明在當事人發(fā)表言論、新聞之前,經過正常的新聞采編流程、轉述可靠的信源等等,“確信”內容的真實性,也可以在法律上推定為不存在“惡意”;哪怕事后發(fā)現真實性是有問題的,也不足以構成名譽侵權。比如,在崔方案的判決中,法院認為:崔永元指稱方舟子“一邊300萬美元在美國買豪宅,一邊在網上哭訴安;鸩粔蛴昧恕,均有一定事實依據;或結合上下文分析,屬于崔永元主觀上“確信真實”的誠實意見,不構成侵權。

  法院明確了“確信真實”原則,為媒體的正當批評(哪怕是報道可能存在事實差錯)提供了必要的豁免。只要媒體按正規(guī)的采編規(guī)范審核信源,按常理做出誠實的判斷,沒有故意傳播真實性可疑的信息,就可被認為“確信真實”,從而不構成侵權。

  但是,也不是說只要涉及公眾人物的報道,媒體就可以用“確信真實”搪塞。比如,2013年,章子怡在美國起訴某網站誹謗其“陪睡高官”一案,該網站也想以“確信真實”抗辯,但是沒有提供報道信源,也沒充分證據顯示網站按正常的新聞采編流程核實過這一新聞,最終章子怡勝訴。

  回到劉翔家的“紅燒肉”事件中,媒體對于所謂“消息人士”的報料,有沒有堅守“確信真實”呢?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判定:有沒有核實信源可靠程度(比如,其與劉家的淵源關系)?有沒有通過不同信源,進行核實?再比如,紅燒肉不是紅燒大排,肉切得再大,按常理也不可能一次只燒五塊,這種信息是否經得起常識的檢驗?如果媒體在發(fā)表當時,就覺得有問題,但還是“揣著明白裝糊涂”,那么就可能構成侵權了。

  總之,對于公眾人物、官員的批評,法律會給予必要的寬容,哪怕未必達到100%的真實,但只要屬于“確信真實”,就不構成名譽侵權。同時,媒體也要珍惜這一權利,故意罔顧事實,散布明顯不靠譜的報料,就可能踩到法律的高壓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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