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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文慧:“他人”修改值得點贊
//agustinmoreno.com2015-04-01來源: 長沙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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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12條擬將刑法“猥褻婦女、兒童罪”中“猥褻婦女”表述修改為“猥褻他人”,引發(fā)廣泛關注。這意味著成年男性也可能被認定為猥褻犯罪的對象。(3月30日《檢察日報》)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毫無疑義,《刑法》作為一部全國一致適用的法律,理所應當保護每一位公民個體的權利。理論上,人類性侵害應該是四種:男性侵犯女性、男性侵犯男性、女性侵犯女性、女性侵犯男性。事實上,這四類侵害,古今中外,并不鮮見。法律之最高價值乃公平正義和自由。因此,懲處性侵害,不僅要禁止男性侵犯女性,也要禁止女性侵犯男性,同性侵犯同性。刑法修正案關于強奸罪之“他人”修改,不突出性別角色,是一大進步,值得點贊。

  眾所周知,目前《刑法》關于強奸罪定罪的客體要件是婦女或不滿14周歲的幼女,男人和不滿14周歲的幼童不包括。而世俗理念中,男人強奸女人是犯罪,而女人強迫男人發(fā)生性行為,人們一般不認為是犯罪,甚至認為是男人大占面子。如果有男人欲申訴自己遭受女人欺辱,人們大多會認為這個男人是得了便宜還賣乖。一些男人在各類場合調(diào)侃,甚至表示“樂意被女人強奸”。

  因此,2013年3月,當“成都彪悍女街頭‘強奸’過路男”這樣的新聞出現(xiàn)在網(wǎng)上時,圍觀網(wǎng)友鋪天蓋地的評論大多是羨慕過路男的“艷遇”,幾乎成一邊倒趨勢。鮮見有人給該受害男子支招,向警方報案,哪怕是以“擾亂公共治安”或“侮辱罪”將施暴女子繩之以法的?梢姡^去法律的空白和社會世俗價值觀的封殺,讓男性遭受性侵害時無處申冤,只能無奈地選擇沉默。

  只保護某一性別的性權利,顯然有失公平。在一些發(fā)達國家,其《刑法》或司法實踐早已不再強調(diào)強奸中施害方和受害方的性別。像意大利現(xiàn)行《刑法》只是將強奸罪的受害者規(guī)定為“他人”,法國重新修訂的《刑法典》將強奸罪的受害者明文規(guī)定為“他人”,德國新版刑法典只規(guī)定“強迫他人”不再突出性別角色,我國臺灣地區(qū)也將強奸罪的對象由“婦女”擴充至“男女”,等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將心比心,女性強奸男性,被強奸的男性的心靈創(chuàng)傷可能與被強奸的女性有過之而無不及,其人格尊嚴所受到的侮辱恐怕也非常人所能想象。法治社會,有欺辱,就理當有懲處。將女性對男性實施性侵犯的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給予打擊,以法律手段保護男性的性權利,同樣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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