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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的印象中,被告出庭受審,很多都是被剃了光頭、穿著囚服、戴著戒具的;蛟S不少人都覺得這沒什么大不了的,可對被告而言,那是一種“羞恥刑”,是難以抹去的心理屈辱。如今,這樣的情景或將一去不復返。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的關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提出,彰顯現(xiàn)代司法文明,禁止讓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穿著識別服、馬甲、囚服等具有監(jiān)管機構標識的服裝出庭受審。
人都是有尊嚴的,即使涉嫌犯罪,乃至被判刑入獄,除了被剝奪的權利以外,其他的人身權利是不容侵犯的。但在現(xiàn)實中,這種權利常常被漠視。比如,召開公捕大會,繩牽小偷、“小姐”指認現(xiàn)場,還有的為了破案率,審訊嫌疑人時使用刑訊逼供,不但嚴重侵害嫌疑人的合法權利,還可能制造冤假錯案,嚴重損害司法公平正義。
被告出庭受審穿識別服、馬甲、囚服等,不只是給嫌疑人貼上了“犯罪標簽”,還有“有罪推定”之嫌。這既不符合“無罪推定”的司法原則,又容易致使被告的身份和權利被矮化,法官也容易受“犯罪標簽”的影響,簡化審判程序,導致審判走過場,甚至可能影響審判結果。嫌疑人沒被審判,又怎知其有罪?如果無罪而穿囚服,內(nèi)心的恥辱又如何洗刷?
禁止讓被告穿囚服出庭,對保障被告或嫌疑人的合法權利具有宣示意義。首先,它提醒司法機關和人員必須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權利,不能因為懷疑其涉嫌犯罪就踐踏其合法權利,甚至為達目的不擇手段;不能因為司法人員掌握了確鑿證據(jù),就當庭審只是走過場,有意無意地侵害嫌疑人的合法權利。
其次,對約束司法權具有警示作用。這一舉措實質上要求司法人員學會尊重被告或嫌疑人的權利,進而約束司法權,防止司法權濫用。而對司法機關而言,辦案的難度增加了,對辦案人員的能力和素質要求更高了,一些不適應新形勢、新要求的司法人員恐被淘汰。
禁止讓被告穿囚服出庭,彰顯了司法的文明和進步,突顯法治社會人性化的一面。當然,在具體操作層面,還需要有力的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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