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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伴隨著屢被曝光的食品問題,眾多明星先后身陷“代言門”。有媒體梳理食品廣告的“代言門”發(fā)現(xiàn),大多涉事明星并未受到實質性處罰,多數(shù)事件最終不了了之。
虛假廣告被曝光之后,商家往往一臉無辜地表示,消費者只是曲解了廣告的原意。比起商家的閃爍其詞,涉事代言明星的態(tài)度更加曖昧,廣告里語笑嫣然、字正腔圓的他們,當此之時多半選擇沉默。
虛假廣告層出不窮,代言明星自是難辭其咎。問題是,義憤填膺的消費者往往想要一句道歉而不可得,想要涉事明星承擔實質性處罰談何容易?基于這樣的現(xiàn)狀,“沉默是金”對涉事明星來說,無疑是穩(wěn)妥的危機公關方式——只要咬緊牙關忍過輿論風頭,就能趁著輿論大潮的退去悄悄上岸。新修訂的《廣告法》即將于9月1日起施行,媒體此時盤點各種不了了之的“代言門”,其用意十分明顯,因為新法強化了代言人的舉薦責任,若類似事件再次發(fā)生,身陷輿論漩渦的明星代言人將無法繼續(xù)保持沉默。
身處注意力經濟時代,明星的巨大號召力毋庸置疑。影響力往往也意味著相對應的責任。無論是從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還是從引導明星“愛惜羽毛”的角度出發(fā),都有必要為明星代言建制立規(guī)。實際上,這也是一種國際慣例。不過,在明確明星代言的法律責任的同時,還有一個問題不應該被忽略,那就是廣告發(fā)布者應承擔的責任。
公眾信賴廣告,不僅僅是出于對明星的追捧,同時也是出于對媒體公信力的信任。如果說明星代言責任此前缺少法律規(guī)范的話,廣告發(fā)布者的責任卻始終都在法律約束之內,但有多少推波助瀾者真正為此承擔了責任?更進一步說,在虛假廣告大行其道的時候,肩負監(jiān)督審查之責的職能部門,為何沒能及早發(fā)現(xiàn)其中貓膩,而是任其不斷做大?
從立法層面而言,明確明星舉薦責任本身無疑是一種進步;不過,若是從法律的具體執(zhí)行層面來看,將法律規(guī)定轉化為問責壓力,才是鏟除虛假廣告的關鍵所在。對虛假廣告的制作者、發(fā)布者與舉薦者,有必要使之成為相關法律后果的連帶承擔者,各自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局限于打擊其中一方不僅不夠公平,而且也難以起到實際效果——如果不能嚴格追究廣告審查者與發(fā)布者的責任,真金白銀的巨大誘惑下,難免會有舉薦者挺身而出,即使他們難逃法律制裁,持幣觀望的商家也不難找到待價而沽的“替身”。從這種意義上來說,打擊虛假廣告顯然不能局限于規(guī)范明星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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