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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 彬:要“處理低價團游客”? 那是“善意提醒”
//agustinmoreno.com2015-10-26來源: 深圳特區(q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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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解決“超低價游”,要靠行政主管部門的嚴查嚴管,但也需要消費者的配合

  近日,媒體曝光了游客參加“超低價游”,被強制購物,最終導致個別旅客被群毆致死的案件。10月25日,國家旅游局官網(wǎng)上刊出一則題為《游客參與“不合理低價游”也將受到處理》的旅游提示:“若游客與經(jīng)營者簽訂虛假合同,一方面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獲,不僅不能獲得賠償,還將受到處理”。

  對于國家旅游局的這個表態(tài),輿論將重點放在了“旅游局要處理游客”上,引發(fā)了很大的爭議,明明消費者是受害者,為什么還要被“處理”?其實,這個解讀有一些“歪樓”。

  首先,要對游客做“處理”的,不是針對參加超低價旅行團本身,而是針對游客與旅行社簽訂虛假合同,以借此規(guī)避國家法律、行政監(jiān)管。

  我國《旅游法》第35條明確規(guī)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搞購物游。也就是說,所謂的“超低價游”“零負資費團”“購物游”是國家法律所明確禁止的旅游經(jīng)營模式。但是《旅游法》自2013年10月1日施行至今已經(jīng)有2年,“超低價游”還是屢禁不絕。旅游主管部門當然有監(jiān)管的責任,但如果一些消費者或是被忽悠,或是和違法旅行社達成默契,雙方簽“陰陽合同”,就容易使行政監(jiān)管架空。所以,這次旅游局在提到打擊“超低價團”時,提到了游客自身的問題。

  其次,消費者和旅行社簽“陰陽合同”,會給自己的民事權利帶來風險。因為簽了“陰陽合同”就可能構成《合同法》所規(guī)定的“惡意串通”等情形,從而導致合同無效,增加維權的難度。

  至于這次國家旅游局稱,“游客與經(jīng)營者簽訂虛假合同……一旦被查獲,不僅不能獲得賠償,還將受到處理”,對此應該做出全面的解讀。游客與旅行社之間發(fā)生糾紛,是典型的民事糾紛,糾紛最終應由法院來裁定;旅游局作為行政部門,本身無權裁定消費者能不能獲得賠償。但是,應該將之看作為主管部門的一個“善意的提醒”:一者,簽訂虛假合同,的確可能最終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合同,導致消費者難以維權;二者,《旅游法》還規(guī)定,對于被騙參加“購物游”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nèi),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在這個維權過程中,旅游局作為行業(yè)主管部門,有行政調(diào)解的權力和責任。而如果消費者簽了虛假合同,那么旅游局可能就難以幫助消費者維權。

  國家立法禁止“不合理的低價團”,本身就是為了解決市場失靈問題。全面解決“超低價游”,要靠行政主管部門的嚴查嚴管,但也需要消費者的配合,既不參加明顯違法的“零負資費團”,更不幫旅行社打掩護,簽訂虛假合同。

 。ㄗ髡呦抵u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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