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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兩則新聞引人關注:一則是四川彭州一老人誣指某學生將其撞倒,在公安調取監(jiān)控畫面后,學生得證清白,他和家長都表示不再追究此事。另一則是廣州檢察官楊斌轉行做律師,但因缺一段無犯罪記錄的證明,至今未獲得準予實習的登記,她已向當?shù)胤ㄔ禾崞鹦姓V訟,狀告“頂頭上司”廣州市律師協(xié)會。
兩位當事人都遭遇了不公待遇,但在追究法律責任方面,兩者采取了完全不同的應對方式;蛟S,不少人的思維定勢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息事寧人算啦。但事實上,較真的做法恰恰可能會改變故事的結局。
在全面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人們越來越關心各種與法律有關的社會現(xiàn)象,但很多討論都不了了之,無法就法律責任達成共識。一個原因是,在處理善后時,許多人習慣于私了,較少尋求法律的裁決。但此類事件如果只是在網上展開一場道德爭論,肯定不利于我們從個案中習得教訓,難以避免類似事件重演,并進而影響社會公序良俗。厘清責任,尤其是法律責任,才可以避免“破窗效應”。例如,就第一則新聞的當事人而言,這位四川彭州學生在采訪中表示還會做好事,但也提到自己知道這里“有監(jiān)控錄像”。假如該學生不知是否有錄像時,是否還會不顧后果地做出善舉,其實也是值得打個問號的。
對助人者是否會因被訛詐而予以賠償,我國有相關法律規(guī)定。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訛人者假如不能舉出有關證據,則無法要求他人予以賠償。但如何處理訛人者惡意撒謊的問題,始終處在一個相對的法律空白,也是公眾不滿的一大槽點。近日,北京市政府關于《北京市院前醫(yī)療急救服務條例(草案)》提出,患者及其家屬不得捏造事實向提供幫助的人惡意索賠,因惡意索賠侵害幫助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是我國嘗試針對“好心救助反遭誣陷”現(xiàn)象所出現(xiàn)的一次立法回應。對此,社會輿論點贊聲頻頻,就說明了希望用法律來解決此類問題的期待。
法律確實常常落后于社會現(xiàn)實。但并不是說,面對新問題法律就束手無策、聽之任之,相反,要推動加快法律追趕社會現(xiàn)實的腳步。而這就需要一個發(fā)起推動的源頭。立法部門固然掌握立法重權,但對于社會現(xiàn)實的點點滴滴,其觸角和敏感度遠遠不如每一個公民;而從法律程序上來看,假如當事人不提起訴訟,很多案件也難以被立案。正因如此,法治社會需要多方面的參與主體,立法機關、執(zhí)法部門、法律界、事件當事人,等等。如果缺乏公民對法治的參與,甚至缺乏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愿,構建法治社會就缺少一個重要的起點。
發(fā)端于個體的訴訟之路并不平坦。例如,多年前一起“四川三個兒童扶老人被訛”的案件,之所以能夠峰回路轉,依靠的是孩子家長舉著牌子一個個尋找證人的努力。但事實也證明,這種努力是有效的。所以,當事人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追究他人法律責任面前,能否多一點較真的態(tài)度,甚至是如電影《秋菊打官司》中秋菊那種就是要“討個說法”的執(zhí)拗勁兒,很可能會改變故事的結局。而當較真的人越來越多,本身就會推動法律的進步,進而構成對社會不良現(xiàn)象的抵制和糾偏。
當然,除了“不惹官非”的傳統(tǒng)思想,訴訟成本高也是很多人望而卻步的重要原因。不過,隨著司法改革的進一步深化,訴訟制度正在逐步趨于完善。而重要的是,當每個人真正敢于邁出“法庭上見”的步伐,才能聚合出法治社會前行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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