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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貴州畢節(jié)一名普通農民張光祥因涉嫌一起搶劫殺人案被捕。在看守所,他遭到了連續(xù)數(shù)天的刑訊逼供,并被一審判處死緩。經三次上訴,最終無罪釋放;貞浧疬@段經歷,張光祥說:“我當時只有早點承認,才不會死在看守所。”(5月11日央視《面對面》)
一個冤假錯案就會毀掉一個家庭、毀掉一個人的一生。錯放一個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來,錯判一個無辜的公民,天就塌下來了。張光祥付出了家破人亡的代價,誰來負責?
張光祥的遭遇,讓我們很容易想到以強奸致死案服刑近10載的浙江張高平叔侄,想到趙作海、佘祥林,甚至聶樹斌……早在1953年,當時的公安部就提出不得刑訊逼供。但在現(xiàn)實中,一些人認為不刑訊逼供就拿不到證據,就不能快速破案,不刑訊逼供就不能撈取政績……刑訊逼供大行其道還與違法成本過低,以及辯護律師不在場、審訊時不全程錄像有關。
張光祥沉冤昭雪是第一步,更須追問,是誰制造了冤假錯案?如果只糾正冤假錯案,而不依法處理制造冤假錯案的人,既是對法律的二次傷害,也無法顯現(xiàn)震懾性效果,更不要說告慰蒙冤者了。以張高平案為例,他出獄后受訪時堅決表示:“我要起訴他們,尤其是那個‘女神探’,在沒有任何證據的前提下,斷定我們涉罪,我永遠也不會原諒他們!蓖瑯樱瑢埞庀樾逃嵄乒┑亩际悄男┤?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為什么冤假錯案那么多,不正因為一些人辦錯了案卻不用負法律責任嗎?
實際上,不可能所有的命案都能偵破,寧可錯放,不可錯判!減少冤假錯案,還需確保司法獨立。法治時代,絕不能容忍刑訊逼供:“我當時只有早點承認,才不會死在看守所”,這是法治社會的恥辱。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正義不僅應當?shù)靡詫崿F(xiàn),而且當以人們看得見、能認同的方式實現(xiàn),更不應總是姍姍來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