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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薌:“買拐同罪”為何難入法
//agustinmoreno.com2015-06-01來源: 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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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倘若法律對每一犯罪都考慮其當中的有情可原之處,那么,它就無法公正保護人的生命權(quán)、平等權(quán)、自由權(quán)等自然權(quán)利。

  近日,有法學界人士呼吁對拐賣兒童案件實行“買拐同罪”,追究買方刑事責任。昨天有網(wǎng)站就此發(fā)起的微調(diào)查表明,90%以上的參與者贊成“買拐同罪”。這是意料之中的調(diào)查結(jié)果!皼]有買賣,就沒有傷害”——只有消除買方市場,才能從根本上遏制拐賣兒童的罪惡。這本來就不是什么復(fù)雜的法律問題,而是簡單樸素的道理。

  根據(jù)刑法241條規(guī)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時,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免責條款,給了參與拐賣兒童犯罪的“買家”輕易逃脫法律懲處的空間,也實際成為拐賣兒童犯罪屢禁不止的重要根源。

  有一種觀點認為,購買被拐兒童的家庭往往都沒有孩子,他們真心愛護買來的孩子,當案件告破,被拐兒童要回到親身父母身邊時,這些家庭往往陷入悲傷絕望之中。此時再對這些家庭以嚴法懲處,于情不忍。

  于世情有所不忍,不能成為“買拐不同罪”的理由。有多少犯罪背后沒有許多“于情不忍”呢?即使是一個十惡不赦的死刑犯,如若要尋找其走向罪惡的最終根源,也總能從他或她的生長、生存環(huán)境、性格缺陷中找到一些讓人唏噓的緣由。比如,10多年前,22歲的云南大學學生馬加爵因殘忍殺害4名同學被判處死刑,如果追溯馬加爵一生,也可以找出許多讓人唏噓的辛酸,這些是不是也能成為他免被追責的理由?

  亞里士多德說過,“法律是沒有激情的理性”。法律是理性的,它不因情感和偏見來評判是非。倘若法律對每一犯罪都考慮其當中的有情可原之處,那么,它就無法公正保護人的生命權(quán)、平等權(quán)、自由權(quán)等自然權(quán)利。

  杜絕拐賣兒童犯罪的買方市場也不是堵上法律漏洞就可以立竿見影的。也是這兩年,藝術(shù)界不約而同關(guān)注到“買拐同罪”這一社會熱點。電影《親愛的》就是通過養(yǎng)育被拐孩子母親如何爭奪孩子撫養(yǎng)權(quán)的悲情故事,對“買拐同罪”提出追問,探討如何看待“養(yǎng)父母”家庭失去“孩子”以及孩子面臨與養(yǎng)父母家庭分離的情感傷害。

  這的確是個社會問題,也需要人性關(guān)懷,但這些問題非法律能夠承受之重。法律所要解決的是對人口買賣這一行為的準確定義和懲處,至于買家膝下無子嗣、無兒養(yǎng)老的困頓,貧困的鄉(xiāng)村、卑微的農(nóng)婦的出路,等等,則需要法律之外的政府部門和其他社會組織的人性關(guān)懷。

  政府和社會組織機構(gòu)給予沒有孩子的家庭溫情保障和人性關(guān)懷,法律強調(diào)對參與拐賣兒童犯罪的賣家處以理性的懲戒,這兩者相輔相成,最終才能杜絕兒童販賣的買方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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