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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紀委公布的2014年中央巡視組兩輪巡視整改情況中,巡視涉及的20個省份中15個省份的整改通報提及整治干部檔案造假,問題突出。根據(jù)全國統(tǒng)一安排,目前,各級組織部門正在對干部人事檔案分級、分批展開系統(tǒng)專項審核,各級別公務員和參公管理人員檔案均將納入審核范圍,直接向干部人事檔案造假亂象“亮劍”。(《中國青年報》2月26日)
干部人事檔案造假亂象之嚴重和普遍,單看報道提及的部分案例就夠說明問題了。審核是必須的,也是必要的。我所關注的是,此番專項審核能在多大程度上杜絕干部人事檔案造假現(xiàn)象,能否一勞永逸解決這一問題?
何以干部那么容易在人事檔案上作假?報道概括了三個原因,即檔案管理疏松,糾錯機制缺乏,造假成本畸低。問題直指干部人事檔案的體制性弊病。除此之外,它還存在這些體制性弊端,如“重管理者權(quán)力,輕利用者權(quán)利”,“重法律的強制性,輕人文的關懷性”,“重公權(quán)的合理性,輕私權(quán)的合法性”,即存在“三重三輕”特點,F(xiàn)行的《干部檔案條例》是根據(jù)《檔案法》制定的,上述“三重三輕”特點恰恰是因立法理念造成的偏差。
由此衍生出一些突出弊端:
一是將干部檔案制作成“政治檔案”。如《干部檔案條例》第十條第五類規(guī)定:“政治歷史情況的審查材料(包括甄別、復查材料和依據(jù)材料,黨籍、參加工作時間等問題的審查材料)”,第八類規(guī)定,“處分材料(包括甄別、復查材料,免于處分的處理意見)”,這些都必須歸檔。相應的,對干部的失信行為要否歸檔沒明確規(guī)定,也即忽視了檔案的信用功能。
二是嚴格的保密制度限制了檔案的利用和查閱。《條例》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不得憑調(diào)查證明材料介紹信查閱干部檔案”;“凡查閱干部檔案,利用單位應派中共黨員干部到保管單位查閱室查閱”;“任何個人不得查閱或借閱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檔案”。按理說,為阻止造假現(xiàn)象,制定如此嚴苛的條款也有必要,但事實表明,這些條款不但沒阻止有權(quán)者肆意篡改自己的檔案,還極大地限制了外來監(jiān)督:檔案機構(gòu)對檔案的封閉管理,徹底堵死了公眾的監(jiān)督。
要解決干部人事檔案的造假現(xiàn)象,須在此次專項審核的基礎上,推進干部人事檔案制度的改革。首先得改革管理理念,突出人事檔案的公共服務功能。其次是改革管理功能,強化人事檔案的信用管理功能,建立社會征信體系,把現(xiàn)行人事檔案所具有的“政治檔案”特點逐步轉(zhuǎn)化為“信用檔案”。再次是改革管理技術,建立人事檔案信息數(shù)據(jù)庫,實施電子化管理,建立全國統(tǒng)一的電子檔案系統(tǒng)。再就是改革人事檔案的保密制度,除了干部的獎懲、處分記錄等需要保密的檔案資料,其他容易造假的信息如年齡、學歷、履歷、黨員身份等必須公開,擴大干部基本信息的公開化,為社會監(jiān)督創(chuàng)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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