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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說用人單位特別是企業(yè)有用工自主權,但“家規(guī)”必須合法。不允許生育的女工依法休假,甚至以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降薪、停發(fā)工資,或辭退女工等,都屬于用工任性,而這種任性一旦越界,既缺乏人情味,也涉嫌違法,理應從嚴查處。
5月8日母親節(jié)前夕,知名人力機構智聯招聘發(fā)布了一份針對萬余名職場白領媽媽的生存狀況調查,在寧波的調查一共回收有效問卷280份。調查顯示,寧波的職場媽媽最擔心生育期間會發(fā)生的職場變化是“職位被別人頂替”,這一選項得到了71.43%的女性受訪者的認同。(5月6日《現代金報》)
七成職場媽媽生娃最怕職位被頂替,導致她們迫于生活壓力繼續(xù)上班;有的上班后,工作與待遇被邊緣化,有的直接與她們解除勞動合同,甚至直接辭退她們,她們的生育權如何保護?這個現實問題確實讓人糾結不已。
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釋義》明確指出,“公民的生育權是一項基本的人權,是任何時候都不能剝奪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第七條規(guī)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薄杜毠趧颖Wo規(guī)定》第四條規(guī)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假、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边@么多法律規(guī)定在一些用人單位里卻成了“畫餅”。法律的尊嚴與威性何在?其背后折射出用人單位有法不依、執(zhí)法不到位,是在渺視法律。
生育權是一項基本的人權,是與生俱來的,是先于國家和法律發(fā)生的權利。強調和重視公民的生育權,既是對下一代健康素質的保護,也是對人類繁衍生息的保護,既是對家庭負責,更是對社會繁衍負責;用人單位特別是企業(yè)作為社會成員的一員,應該有這方面的社會責任感,“企業(yè)家要有道德的血液和責任”,否則,只從自身利益著想,不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隨便侵犯女職工的生育權,其結果必將由社會來“兜底”,企業(yè)問題就有可能演變成社會問題。所以,依法善待和保護女職工的生育權,是用人單位特別是企業(yè)義不容辭的責任。
七成職場媽媽生娃最怕職位被頂替,折射出女職工生育權保護成了“雞肋”。因為法律是法律,執(zhí)行歸執(zhí)行;法律再好,執(zhí)行不到位,法律也會成為“畫餅”。據全國婦聯一份調查顯示,有40%的婦女在孕期沒有受到特殊保護,因生育等正常生理行為受到權益侵害,許多女工在生育期間,不是被扣工資,就是被用人單位辭退,這幾乎成為了企業(yè)用人的“潛規(guī)則”。雖說用人單位特別是企業(yè)有用工自主權,但“家規(guī)”必須合法。不允許生育的女工依法休假,甚至以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降薪、停發(fā)工資,或辭退女工等,都屬于用工任性,而這種任性一旦越界,既缺乏人情味,也涉嫌違法,理應從嚴查處。
當然,作為用人單位特別是企業(yè),基本上是一個蘿卜一個坑,女職工休產假,必然增加用人成本。因而,應該從政策制度上頂層設計,建立科學、合理的生育保險制度,對招聘女職工的用人單位給予一定的生育補助,合理分擔生育成本,保障女職工的生育權。這才是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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