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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在公司工作21年了,可法定節(jié)假日和年假一天沒休過,還超時加班1980個工作日。5年多!日前,張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最后法院一審宣判,張先生一共獲賠7.8萬。
這是《央視財經(jīng)》8月30日報道的一條新聞,文字很短,除了有一個“張先生”外,其它均語焉不詳。然而,我認為這條新聞所述的一場官司,是值得我們深究的勞動維權官司。
張先生在公司工作了21年,期間法定節(jié)假日和年假一天未休,另外還超時加班合計時間為1980個工作日。然而,維權的結果,法院只是判處公司賠付7.8萬元了事。這樣的判決有什么依據(jù),是原告張先生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還是法院按照張先生提供的證據(jù),經(jīng)過精確計算的結果?如果是張先生自己的訴求,他當然有權放棄其中的某些法定權益;如果是法院的判決,法院似乎并沒有依法辦事。
先說“年假一天沒休過”,帶薪年假制度從2008年1月1 日起正式實施,當時張先生在公司已經(jīng)工作了14年,每年應有10天帶薪假期,到2014年共計70天,公司未安排張先生休假,每天應按日工資的300%支付工資,也就是說,要支付210天的日工資;再說21年的法定節(jié)假日“一天沒休過”,按每年10天計算,21年就是210天,如果從未發(fā)過節(jié)日加班工資,就又欠了張先生630天的日工資;再說超時加班累計時間為1980個工作日,勞動法規(guī)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資報酬。這樣一算,張先生依法應當?shù)玫降难a償,恐怕不是7.8萬元吧!
為什么說這是一起值得深究的勞動維權官司呢?因為這次法官的判決,是很多勞動維權官司判決的縮影:看起來是維護了勞動者的權益,其實卻并沒有真正依法維護勞動者的法定權益,有些法官往往以“息事寧人”為目標,通過所謂協(xié)商調解,使勞動者在巨大的維權成本面前,不得不放棄部分權益,服從折中方案的判決。
“息事寧人”式的判決,雖然可以達到一時的“息事”,但卻會從根本上損害了法律的尊嚴。法律之所以作出一定條件下用人單位要支付賠償金,不能安排休假到發(fā)300%的工資之類規(guī)定,就是為了保證法律的嚴肅性,如果法院都不重視這樣的法律條文,到頭來,就可能把很多勞動者的維權推向社會,造成很多社會矛盾甚至事端,值得引起我們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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