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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央視報道,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審稿于6月24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根據草案規(guī)定,偽造、變造以及使用偽造、變造所有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都是犯罪行為。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證件統一規(guī)定為“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
與現行刑法僅處罰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行為不同,修正案擬懲處偽造、變造所有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行為。
陌生人社會,身份證明成為個人向外界介紹、展示自我,構建互信關系的載體,是有關部門提供管理、服務職能的依據。從本質上說,證明是一種信用保證,即用某個權威機構出具的憑據,來佐證居民的身份屬性、人際關系或社會關系的真實性,防止有人在獲取資格、享受待遇及辦理事項時弄虛作假。
近來受到頗多關注的證明難及一些奇葩證明的產生,有政府部門簡政放權不到位,權責關系未理清,少數工作人員推諉責任、吃拿卡要的因素。但也與當前社會誠信建設不容樂觀,弄虛作假行為多發(fā)不無關系。有時說謊和欺瞞幾乎不需要任何成本,而辦錯事給錯錢則要付出實實在在的代價,這兩者的法律責任不可同日而語,F實中死人領社保、富人領低保、遺產被冒領、家庭共同財產被私自處分、學歷造假的事不在少數。
對相關部門來說,一張張證明其實就是免責金牌,與其說是拿來卡別人,不如說是用于保護自己,一旦出了事就推到當初辦證明的機構身上。
有鑒于此,在簡政放權、清理各種奇葩證明的同時,需要加大對各種身份造假行為的懲處力度。否則,真正辦事者的權利將遭受造假者的擠壓,普通人也會由于造假行為泛濫而缺乏安全感。
規(guī)制身份造假,除了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還應涵蓋其他一些可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如戶口簿、結婚證等能證明家庭關系,并可能對他人權益產生影響的證件,同時應將造假者列入黑名單,讓其為失信行為付出更多代價。如此,不僅有助于“打假”,而且有助于破解“證明難”,提高公眾辦事效率。(原題:懲處身份證件造假,有助破解“奇葩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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