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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既可以幫助信訪人員分清是非,理清矛盾的根源,說服信訪人員接受公正的法律結果,同時又可以向政府、司法部門提供專業(yè)建議和合理的解決方案。因此,其開啟的“第三方途徑”一定程度上成為破解“信訪不信法”困局的特殊渠道,律師既充當“滅火人”的角色,又成為政府部門、司法部門的助手。
據(jù)新華社11月9日報道,中央政法委日前印發(fā)《關于建立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制度的意見(試行)》。意見提出,根據(jù)信訪人和信訪案件實際,律師綜合運用接談信訪人、評析信訪案件、釋法析理、情緒疏導、提出法律意見和工作建議、引導信訪人依法申訴、幫助申請救助等各種方法,促進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得到依法公正處理。2014年以來,吉林等地陸續(xù)開始這方面的實踐,取得了良好效果。有專家指出,將律師引入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是將信訪當事人引入“信法”渠道,是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解決信訪問題的重要舉措。有評論指出,這是開啟“第三方途徑”解決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良善之舉。
信訪工作難做,涉法涉訴信訪案件更難處理。特別是一些老大難信訪案件,由于負面情緒長期積累,一些信訪人員寧愿上訪也不愿走法律途徑,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信訪不信法”的困局。盡管隨著涉法涉訴信訪改革推進,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工作取得了積極效果,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多發(fā)、重復訪高發(fā)、久訪不息的問題仍然突出。為了破解這一困局,各地積極探索通過社會化方式化解矛盾的新方法,引入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就是一種有益嘗試。吉林、山東、湖北等一些地方的實踐顯示,引入律師這一“第三方途徑”破解“信訪不信法”困局是一劑良方。
在涉法涉訴信訪案件中,信訪當事人的訴求屬于法律范圍內的事情,必須用法律方式來解決。多數(shù)涉法涉訴信訪事件為已處理過或已有定論的案件,之所以發(fā)生久訪不息,一方面緣于當事人對原處理不服或不信任有關機關及有關人員;另一方面,涉法涉訴信訪事宜情況復雜。這類案件久拖不決,容易導致小糾紛變成大案件,小矛盾釀成大爭議,給當事人和社會治理造成諸多困擾。
引入律師參與涉法涉訴信訪工作,具有獨特的優(yōu)勢。其一,律師是法律專業(yè)人員,有利于分清是非曲直;其二,律師是第三方人員,超然于司法、政府工作人員,不會與信訪人員形成心理上的對立;其三,律師作為中立者,既可以幫助信訪人員分清是非,理清矛盾的根源,說服信訪人員接受公正的法律結果,同時又可以向政府、司法部門提供專業(yè)建議和合理的解決方案。因此,其開啟的“第三方途徑”一定程度上成為破解“信訪不信法”困局的特殊渠道,律師既充當“滅火人”的角色,又成為政府部門、司法部門的助手。
一些地方的實踐也證明,通過“第三方途徑”化解社會矛盾是一種有益嘗試。推而廣之,其他一些機構也可以發(fā)揮類似作用。如社區(qū)的調解組織、工會與勞動部門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婦聯(lián)的婦女權益保護機構等,都可以在各自的優(yōu)勢范圍內參與社會矛盾的調解處理,成為化解“信訪不信法”的有益力量,為推進社會治理做出有益嘗試。
法治,一頭連著公共權力,一頭連著公民權利。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確立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法治建設按下“快進鍵”、駛入“快車道”,從依法治國、依法執(zhí)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到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促進了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相信引入律師等“第三方力量”對于維護信訪人正當權益,定紛止爭大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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