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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4年,近代刑法學鼻祖貝卡里亞發(fā)表《論犯罪與刑罰》,以契約論為理論根據,猛烈抨擊死刑存在的合理性。時至今日,貝卡里亞的死刑觀對死刑改革依然具有不可低估的理論影響力。他是否主張徹底廢除死刑,他的論證根據、形式是否合理,是學術界一直爭論不休的兩個焦點。
對于中國來說,死刑改革已經進入深水區(qū),繼刑法修正案(八)廢除13個死刑罪名后,2015年8月29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再度廢除9個死刑罪名。筆者認為,在此背景下,重新解讀貝卡里亞的死刑觀,澄清學界對其死刑觀的誤讀,對明確保留死刑與保障人權并不沖突,堅持中國死刑改革的立場,深化中國死刑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關于貝卡里亞死刑觀的兩點懷疑及澄清
貝卡里亞開宗明義地指出:“濫施極刑從來沒有使人改惡從善。這促使我去研究,在一個組織優(yōu)良的管理體制中,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彼J為,死刑的威懾力十分有限,因為“歷史上最新的酷刑都從未使決心侵犯社會的人們回心轉意”;死刑是“不可補救的刑罰”,一旦錯誤執(zhí)行將不可挽回。毋庸置疑,貝卡里亞強烈倡導廢除死刑。死刑廢除論者經常援引他的觀點,作為主張廢除死刑的權威論據,以至于一部分人認為他是徹底的死刑廢止論者。那么,他究竟是否主張徹底廢除死刑,是第一點懷疑。
對于這一點,筆者認為,貝卡里亞并不是徹底的死刑廢止論者。雖然貝卡里亞對死刑存在的合理性提出質疑,但他從未主張徹底廢除死刑。如全面考察他關于死刑的論述,會發(fā)現(xiàn)他并不主張徹底廢除死刑。他認為在兩種情況下應對罪犯判死刑:其一,公民雖被剝奪自由,但仍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力量,或者可能引起現(xiàn)有政府體制發(fā)生危險的動亂;其二,判處公民死刑,是預防他人犯罪的根本和唯一的防范手段。
貝卡里亞對死刑處罰權的根據提出詰問:“人們可以憑借怎樣的權利來殺死自己的同類呢?”“有誰愿意把對自己的生死予奪大權奉與別人操使呢?每個人在對自由作出最小的犧牲時,怎么會把冠于一切財富之首的生命也搭進去呢?”他的論證根據是契約論,即每個社會締約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權利全部轉讓給整個集體。貝卡里亞還認為,死刑本身是一種邏輯悖論:“體現(xiàn)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惡并懲罰謀殺行為,而自己卻在做這種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殺人犯,卻安排一個公共的殺人者。”他據此得出結論:“這是一種荒謬的現(xiàn)象!蹦敲,他將契約論作為廢除死刑的論證根據,這一結論的論證形式是否符合邏輯規(guī)律,是第二點懷疑。
在筆者看來,貝卡里亞死刑觀的論證過程并不合理。首先,貝卡里亞死刑觀的論證根據明顯不當。如果說死刑具有正當性,那么死刑處罰權就要有正當根據。他對死刑提出詰問的實質是,每個社會締約者在讓渡個人權利而結成國家權力時是否讓渡了生命權。但是,契約論沒有正確揭示刑罰權的根據。事實上,國家根本不是一個契約,刑罰權的根據是國家統(tǒng)治者的“強力意志”,而不是契約論。正由于他對刑罰權的本質認知有誤,才把契約論不恰當地作為死刑觀的論證根據。其次,契約論者并不主張廢除死刑。契約論者洛克、盧梭不但沒有主張廢除死刑,還對死刑予以肯定。如,洛克認為,在自然狀態(tài)下,對個人具有處罰違反自然法的罪行,包括將其處死的權力。但在政治社會,人們完全把處罰的權力交給社會來行使。政治權力包括判處公民死刑的權力,只要這一切是為了公眾福利。
澄清貝卡里亞的死刑觀對我國死刑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澄清貝卡里亞死刑觀的理論根據,有助于明確中國保留死刑與保障人權并不沖突。由于貝卡里亞以契約論為論據——盡管并不恰當——展開其死刑觀的論證,在重新解讀他的死刑觀時,應追尋契約論者對死刑的態(tài)度。事實上,即便宣揚人權思想的契約論者也主張有限地保留死刑。從國際人權公約來看,保留死刑與人權保障也并非截然對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2款規(guī)定:“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薄蛾P于保護死刑犯權利的保障措施》第1條規(guī)定:“在沒有廢除死刑的國家,只有最嚴重的罪行可判處死刑!睋,保障人權沒有要求必須廢除死刑。
其次,澄清貝卡里亞不主張徹底廢除死刑,有助于堅持中國死刑改革的立場。中國當前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一些學者引用貝卡里亞否定死刑合理性的論點作為主張廢除死刑的權威論據,卻不提他所認可的應當保留死刑的兩種例外情形。這可能誤導沒有全面解讀貝卡里亞死刑學說的人們,使他們先入為主地以為貝卡里亞主張徹底廢除死刑,形成有失科學的死刑理論,從而在理論上不利于中國堅持保留死刑的立場。相反,澄清貝卡里亞是有限保留死刑論者,能為中國死刑改革保留死刑的立場提供理論支持。
最后,澄清貝卡里亞承認僅對兩種情形中的罪犯保留死刑,有助于進一步深化中國死刑改革。根據聯(lián)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死刑只適用于“最嚴重的犯罪”。貝卡里亞承認的應當保留死刑的兩種情況可被視為聯(lián)合國國際人權公約所規(guī)定的“最嚴重的犯罪”。在中國死刑改革大幅削減死刑罪名的趨勢下,澄清貝卡里亞并非主張徹底廢除死刑,而是有限地保留最嚴重犯罪的死刑,有助于進一步促進中國死刑改革與國際人權公約相協(xié)調,深化中國死刑改革,繼續(xù)削減死刑罪名,把死刑限制在最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和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犯罪。(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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