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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是一種思維和行動方式。“語言是文化的載體”,它“反映文化,表達文化,記載文化,傳播文化”。漢語成語和熟語之中,其一部分是集中或濃縮了相當的文化信息的,成語或熟語群就是一部文化史,其涉及法律的部分就應當是一部法律文化史。
中國人是重動機的。在思維上往往有“動機論”之嫌。看動機,是中國人習慣于作道德評判的一個方面。尤其在與異文化相比較而形成明顯對比的時候,表現(xiàn)尤為明顯。且不說漢武帝時春秋決獄中的“論心定罪”、“原心論罪”、“誅心之論”、“赦事誅意” 等這些法律史學上比較專門的術語,即在日常生活所用的成語中,有關“心”、“意”的成語,大抵都是從動機上看人看事的。如“居心險惡”、“見財起意”、“包藏禍心”、“別有用心”、“狼子野心”、“狼心狗肺”、“好心不得好報”等。甚至專用于法律方面的“目無法紀”、“明知故犯”、“知法犯法”,也有明顯的看重動機的味道。
在與過失對舉時,中國人對故意的態(tài)度,就更為明顯。古代人有個說法,叫“誅故貰誤”(貰,音世,寬縱、赦免的意思。),即要重懲故意犯罪,輕減過失犯罪。東漢王充《論衡·答佞》云:“故曰:刑故無小,宥過無大。圣君原心省意,故誅故貰誤。故賊加增,過誤減損。”過、誤都是與故相對稱的概念。這樣一種精神,流傳至現(xiàn)代日常生活中,中國人能夠原諒并容忍過失,卻不能饒恕故意或有意的侵犯行為。當有人無心冒犯了他人時,我們經常聽到“我是無意的”或“我不是故意的”等道歉詞。對方如果認定確實非故意,也會接受道歉。上世紀80年代初流傳一個故事:一公共汽車上某男性知識分子因剎車時重心不穩(wěn),而踩了某女郎的腳,被女郎誚以“德性”,男知識分子回應以“慣性”而非“德性”。這樣的俏皮話,骨子里是一個對無心者應當寬宏的范例,反映了中國人的文化態(tài)度。當然,中國人強調不要“得理不饒人”,這時也派上了用場。
法官文化中提倡所謂“法有寬有猛,心有寬無猛”,也包含了對故意的避忌!读凝S志異》首篇《考城隍》,宋燾對“一人二人,有心無心”考題的對答,其核心句子是:“有心為善,雖善不賞;無心為惡,雖惡不罰。”應當說是把“有心無心”問題推到了極致。它在一個更廣的層面上、更大的行為領域或生活領域里,貫徹了“誅故貰誤”的文化精神。更值得注意的是,諸神對宋燾的回答“傳贊不已”,看來是人神達成的共識。
故意、過失及有意、無心,涉及到一個公與私的問題,究其根源是一個動機善惡問題。故其所有道理,全在于一個道德性問題上。宋人呂本中《官箴》謂“公罪不可無,私罪不可有”,意謂如果一味地避忌公罪,就會影響官事,所以應當適當地允許自己和他人犯些公罪;至于私罪,因其本就有“私”在其中,故而不可有。唐律以來對公私罪的定義皆是:“私罪,謂私自犯及對制詐不以實、受請枉法之類……公罪,謂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彼阶镏荒苡晒室鈽嫵,公罪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這樣一套文縐縐的法律語言,若使用“有心”、“無心”的簡白表述,意旨反而更清楚。清人汪輝祖論做官“立心要正”中指出,“諺云:官斷十條路,幕之制事亦如之。操三寸管,臆揣官事,得失半焉,所爭者公私之別而已。公則無心之過,終為輿論所寬;私則循理之獄,亦為天譴所及,故立心不可不正!逼洹秾W治臆說》卷下“公過不可避”條云:“一部《吏部處分則例》,自罰俸以至革職,各有專條,然如失察,如遲延,皆為公罪,雖奉職無狀,大率猶可起用;若以計避之,則事出有心,身敗名裂矣。故遇有公罪案件,斷斷不宜回護幸免,自貽后愆。”對于公之輿情及習慣上之趨向,反映的是文化深處的東西。(作者為沈陽師范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