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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供的公共設施或公共服務,大致有兩種籌集資金的方式:一是強制征稅;二是使用者“自愿”付費。在操作上,稅收一般對特定群體的每個成員實行法定統(tǒng)一標準,不區(qū)分每個成員分別對政府產品或服務的使用情況。
如果每個家庭都能從政府獲得同等公共服務,征稅也就相當于每個社會成員都為其所獲的公共服務付費。如政府的公共管理、法律的實施、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治理大氣污染等普遍性公共服務,由于所有納稅人都有所獲,因此這類普遍性的公共服務通常由稅賦支持。
對于一些非普遍性的公共服務,如對特定城市及社區(qū)的建設、重點中學、醫(yī)療服務、對低收入地區(qū)及低收入家庭的補貼等等,納稅人與獲益者往往是相互分離的。這種情形下,不同地區(qū)、不同家庭所獲取的公共服務是不同的。未能獲取或獲取較少公共服務的納稅人,將其部分稅賦補貼了另一部分公共服務的獲取者;诂F代平等理念,合理的再分配應該是從相對富裕的地區(qū)和家庭向更貧困的地區(qū)和家庭轉移,反之,則不符合平等的理念,也會產生社會矛盾。為防止出現這種再分配負效應,經濟學家認為,除了必要的社會轉移支付,以及政府必須提供但難以向獲益者收費的項Q外,政府應盡量避免以征稅的方式提供非普遍性公共服務。在政府必須提供這類公共服務時,應盡量基于“誰獲益誰付費”的原則,通過使用者自愿付費的方式籌集資金,以保證支付與獲取的公平。
在歐美發(fā)達國家,幾乎所有家庭都擁有汽車,盡管每個家庭使用公路的頻率有所差別,但公路是一種使所有家庭都能獲益的普遍性服務。因此,通過稅賦而非付費方式為公路籌集資金,大體是公平的,也是有效率的。然而,Q前的中國并不是所有家庭都擁有汽車,按公安部交管局公布的數字,截至2o14年底,全國平均
每百戶家庭僅擁有25輛私家車。擁有私家車的家庭通常比無車家庭有更高的收入,如果通過征稅由政府提供免費公路,顯然是讓更貧窮、沒有私家車的3/4的納稅家庭補貼了更富有的1/4有車家庭。這種“逆向補貼”只會加劇收入的不平等,也有失公平。
我國曾經及正在實行的收費方式有車購稅、燃油消費稅及過路費,比較而言,收取過路費是Q前最簡便易行的方式。當然,為了保證收取的過路費被用于合理的地方,還需要通過改革,建立更為公開、透明、科學、有效的公路管理體系。
可見,在我國收取過路費是公平的,也是有效率的。那么,該收多少過路費?我國通常是根據過去在相應路段通行的車輛數,再考慮到社會經濟發(fā)展、公路級別提升帶來的變化,估算出未來可能的車輛通行量。再以建造、維護及管理高速公路的總成本,除以這個估算的通行量,得到每輛車的平均成本,由此決定過路費的標準。
然而,在市場經濟中,高速路上車輛的通行數量依存于過路費的高低。人們選擇特定道路通行,是為了獲取某種收益,過路費無疑是通行成本的一部分。如果加上過路費后的通行成本小于收益,人們就會使用該公路。反之,就會選擇其他出行或運輸方式,甚至不出行或不運輸。因此,一條高速路的實際車輛通行數量,與過路費成負相關關系:付費越高,通行量越少;付費越低,通行量越多。
交通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是按平均成本計算的,本意是保證回收成本,但這必須建立在正確估算車輛通行數量的基礎上。如果實際通行量大于或小于估算量,經營者收取的總費用就會高于或低于總成本,帶來盈利或虧損。如前所述,通行量與過路費的高低負相關,按平均成本制定的過路費如果過高,就會抑制通行量,使實際通行量低于估算量,從而經營方實際收
費總額可能小于預期收益。反之,就會鼓勵更多的車輛通行,經營者反而會獲得更多收益及盈利。這意味著,以平均成本制定過路費并不能保證彌補公路成本。
事實上,一條公路建成后,其建設成本已經“沉沒”,無論收費多少都不能改變這個成本,也不能改變這條既存的公路。因此,過路費的標準并不需要考慮是否能夠收回成本,只需考慮如何通過合理的價格來調節(jié)通行量,實現既不擁堵又盡量減少閑置流量,讓既有的公路資源得到最有效利用。這時,經營者也會獲得最大化的收費總收益,無論這個收益是大于或小于成本。
綜上所述,過路費的多少,應由需求決定。這要求經營者能夠隨時根據需求的變動來靈活調整過路費。因此,在加強審計,保證收入合理流向的條件下,應該將過路費的定價權交給經營者,而不是由交通管理部門統(tǒng)一或逐一為公路制定剛性收費標準。(作者單位:北京師范大學經濟與工商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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