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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總書記“四個全面”的重要論述,使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治國理政總體框架更加完整,日臻成熟。其中,全面深化改革是一項艱巨而繁重的戰(zhàn)略任務。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包括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求構建一整套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現代制度體系,要求具備國家有序和諧發(fā)展的現代治理能力。同時,全面依法治國也要求以現代國家治理的體系和能力作支撐。當前,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應準確把握以下四個著力點。
轉變治理權威的傳統(tǒng)理念
理念是行為的先導,國家治理現代化必須重視理念轉變。治理行為的實施是一種權威力量的實現,沒有權威,治理必然是無效的。國家治理無疑體現國家權威,在傳統(tǒng)理念中,國家權威等同于權力,手里有權就意味著掌握治權。在這樣的認知下,傳統(tǒng)國家治理的整個制度體系以權力為軸心,“官本位”就成為必然的治理邏輯。然而,權威最基本的涵義是公眾認同,公共權力因現代政治制度下委托-賦權的授受關系而具有相應的權威性,如將治理權威僅僅局限于權力的認知,已完全不符合現代國家的運作特性。現代國家治理覆蓋各層次、各領域、各人群,治理內容和形式、治理要求和任務、治理方法和路徑差別很大,權威認同不可能相同。國家權威以體現社會公正公平為原則,在許多場合下,公眾輿論、道德規(guī)范、社會組織和自治團體、技術專家發(fā)揮治理行為的作用,也體現國家意義上的權威。改變“權力軸心”治理權威理念,是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思想前提。
完善多元統(tǒng)合的治理主體
以權力為軸心的國家治理在模式上的體現就是政府單元主體,政府在國家治理中的職能無所不包,社會方方面面的事務都納入政府治理范圍和對象。傳統(tǒng)國家治理模式下,除了政府之外,所有人、財、物都是被治理的客體,“全能型”政府擠壓了社會自身在國家治理中的力量,單元治理主體使復雜的社會出現諸多治理軟肋和盲點。國家運作中的“政府失靈”正是治理主體單元的必然現象,無論是權力的越位還是權力的缺位,暴露的都是治理主體的單元缺陷。隨著權利意識、民主思想、法治觀念、人本訴求的現代生長,打破單元主體的實踐成為現代化國家治理的必然要求,除了政府外,國家治理主體還包括企業(yè)組織、社會組織和居民自治組織等。全面深化改革必須調動多元治理主體的積極性,最大限度地激活各種治理主體的機制功能,統(tǒng)合多元主體的治理作用。
實現上下互動的治理關系
從某種意義上說,國家治理現代化就是尋求國家治理關系的秩序合理化。傳統(tǒng)國家治理關系呈自上而下的垂直統(tǒng)制,縱線到底,中央與地方、頂層與底層、上級與下級缺少溝通機制。自上而下的垂直統(tǒng)制具有治理高度集中和全局統(tǒng)一的優(yōu)點,但也有束縛地方、底層和下級治理創(chuàng)新的缺陷。黨中央歷來主張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強調國家建設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治國理政要走群眾路線,這些思想落實到國家治理中,應該以扁平化機制形成治理關系的秩序合理化。扁平化的組織構造突出橫向的交錯關系,但并非排斥垂直管制。國家治理不能動搖上下統(tǒng)一的垂直統(tǒng)制,有令必行,行動與黨中央保持一致,是國家治理有序運行的前提。但又必須從實際出發(fā),尊重地方、底層和下級根據本地區(qū)和本單位治理面對的現實進行大膽探索,給基層治理騰出創(chuàng)新的空間。全面深化改革必須在國家治理的良好秩序下順利推進,F代國家治理關系的合理秩序是一種上下良性互動,上對下指令有效力,下對上回應有規(guī)矩;貫徹不打折扣,創(chuàng)新不偏方向。上謀下略,就是說上級治理方略要統(tǒng)籌下級執(zhí)行實際;下補上智,就是說下級經驗提供上級治理智慧。因此,現代國家治理以上下互動關系為合理化的秩序。
豐富協同并舉的治理渠道
渠成水流,道暢才會路通。國家治理有效性離不開路徑開辟。傳統(tǒng)國家治理路徑匱乏,政府單元主體、權力單向軸心以及垂直單線統(tǒng)制,決定了可供選擇的國家治理渠道十分狹窄。一旦渠道堵塞,沒有其他路徑可以補救,每當渠道失效,國家治理就陷入亂局。國家治理的現代環(huán)節(jié)由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jiān)督構成,這四個環(huán)節(jié)的核心精神是民主。民主是現代國家治理的本質特征,是區(qū)別于傳統(tǒng)國家治理的標志。國家治理現代化要轉變傳統(tǒng)觀念,民主思想貫徹到國家治理中,絕不是決定由什么人來治什么人的事情,而是決定治什么來理順什么事情的問題,F代國家治理在選舉、管理、決策、監(jiān)督的運作中,各種機制搭建參與治理的平臺,通過哪些渠道進入治理的民主軌道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關鍵。改革開放新時期,黨中央將“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概括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的兩種重要形式,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強制與協商辯證統(tǒng)一,強制表現剛性的效力,協商表現軟性的助力。民主不排斥強制,但國家治理更多的是協商。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在中國社會主義制度下,有事好商量,眾人的事情由眾人商量,找到全社會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約數,是人民民主的真諦。涉及人民利益的事情,要在人民內部商量好怎么辦,不商量或者商量不夠,要想把事情辦成辦好是很難的。我們要堅持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商量得越多越深入越好……這樣做起來,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才能具有深厚基礎,也才能凝聚起強大力量”。商量就是國家治理渠道,廣泛商量要求豐富渠道,國家治理渠道的協同并舉是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必然要求。(作者系華東師范大學政治學系教授、博士生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