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欠薪的四種特殊情形
顏梅生
//agustinmoreno.com2018-01-24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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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跑了,可以找發(fā)包方

  【案例】 一家建筑公司曾將某裝修項目分包給公司副總的親戚朱某,而朱某并沒有相應資質。朱某隨后招募邱某等人進行施工,但是后來朱某因涉嫌故意殺人而畏罪潛逃。邱某等人要求與建筑公司結算工資,但一直遭到拒絕,理由是其只與朱某簽訂分包協(xié)議,跟他們并沒有任何合同。

  【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本案中,公司明知朱某沒有相應建筑資質,明顯屬于違法分包;邱某等因為朱某畏罪潛逃,已經存在工資損失,因此有權要求公司支付欠薪。

老板換了,可以找原企業(yè)

  【案例】 胡某投資、登記、開辦了一家獨資公司,古某等11人為公司員工。由于經營不善,公司欠下古某等人10萬余元的工資。2017年3月,胡某將公司轉讓給王某。王某認為,欠薪發(fā)生在轉讓前,古某等人無權向現(xiàn)在公司索要。

  【說法】《個人獨資企業(yè)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個人獨資企業(yè)因轉讓或者繼承致使投資人變化的,個人獨資企業(yè)可向原登記機關提交轉讓協(xié)議書或者法定繼承文件,申請變更登記。本案中,雖為“獨資”企業(yè),但經營活動始終是以企業(yè)名義,決定了其轉讓僅僅屬于企業(yè)投資人的改變,而不是原企業(yè)的消滅、新企業(yè)的產生,轉讓后的公司享有原有權利同時也應承擔原有義務,王某的公司自然也只能先行清償欠薪,再向胡某追償。

老板虧了,可以找掛名老板

  【案例】 張某開辦超市時,以表哥楊某的名義辦理了營業(yè)執(zhí)照,并招聘了員工黃某等7人,后來超市關門停業(yè)。面對黃某等人索要欠薪的請求,楊某提出自己只是名義老板,只能找實際老板張某負責,張某則表示無能為力。

  【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yè)執(zhí)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營業(yè)執(zhí)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登記的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鑒于楊某是“營業(yè)執(zhí)照上登記的經營者”,“實際經營者”是張某,決定了張某和楊某共同擔責,至于張某和楊某之間怎么處理,屬于他們內部的事,黃某等人無需考慮。

老板去世了,可以找遺產繼承人

  【案例】 郭某某等3人曾受雇于個體戶顧某,被拖欠5萬余元工資。后來,顧某遭遇車禍死亡,郭某某等人要求顧某的妻兒清償工資,但遭到拒絕。郭某某提起了訴訟,法院判決顧某的妻兒支付欠薪。

  【說法】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本案中,顧某的妻兒要想繼承遺產,就必須先清償欠薪,拒絕承擔清償責任的唯一條件是放棄對顧某遺產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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