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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
//agustinmoreno.com2019-08-16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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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構編制工作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為統領,以完善和發(fā)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導向,以推進黨和國家機構職能優(yōu)化協同高效為著力點,完善機構設置,優(yōu)化職能配置,提高效率效能,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有力制度和組織保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黨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規(guī)范黨和國家機構編制工作,鞏固黨治國理政的組織基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構編制工作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為統領,以完善和發(fā)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導向,以推進黨和國家機構職能優(yōu)化協同高效為著力點,完善機構設置,優(yōu)化職能配置,提高效率效能,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有力制度和組織保障。

  第三條 機構編制工作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管機構編制。堅持黨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持民主集中制,把加強黨的領導貫徹到機構編制工作的各方面和全過程,完善保證黨的全面領導,始終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制度安排,有效實施黨中央方針政策。

 �。ǘ﹫猿謨�(yōu)化協同高效。適應新時代新形勢新要求,力求科學合理、權責一致,科學審慎設置黨和國家機構,統籌謀劃好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建設;力求有統有分、有主有次,理順黨的領導體系和政府治理體系、武裝力量體系、群團工作體系之間的領導指揮關系,明確其他各個體系的職責定位,完善黨和國家機構布局;力求履職到位、流程通暢,統籌干部和機構編制資源,提高各類組織機構貫徹落實黨的決策部署的效率,構建運行順暢、充滿活力、令行禁止的工作體系。

  (三)堅持機構編制剛性約束。貫徹編制就是法制的要求,機構編制一經確定必須嚴格執(zhí)行,錄(聘)用人員、配備干部、核撥人員經費等應當以機構編制為基本依據。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維護機構編制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切實把機構編制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加快完善機構編制黨內法規(guī)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并有效實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有關規(guī)定履行法定程序。

 �。ㄋ模﹫猿謾C構編制瘦身與健身相結合。適應經濟社會發(fā)展變化和財政保障能力,管住管好用活機構編制,嚴控總量、統籌使用,科學增減,不斷提升機構編制資源使用效益。妥善處理嚴控機構編制與滿足發(fā)展需要之間的關系,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保障黨和國家事業(yè)發(fā)展,更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四條 黨和國家機構改革、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各類機關和事業(yè)單位的機構、編制、領導職數的配備和調整,適用本條例。

  前款所稱各類機關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jiān)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民主黨派機關、群團機關。

  第二章 領導體制

  第五條 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全國機構編制工作。黨中央設立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作為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建設的頂層設計、總體布局、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瀼芈鋵嶞h中央對黨和國家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ǘ┭芯刻岢鰴C構編制工作的方針政策。

 �。ㄈ┭芯刻岢鳇h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審定省級機構改革方案,指導地方各級機構改革工作。

 �。ㄋ模⿲彾ㄖ醒胍患壐辈考壱陨细黝悪C構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guī)定(以下簡稱“三定”規(guī)定)。

 �。ㄎ澹┙y一管理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的職能配置以及調整工作,統籌協調部門之間、部門與地方之間的職責分工。

 �。┙y一管理中央一級黨政機關,中央一級各民主黨派機關、群團機關的機構編制工作。審批上述單位廳局級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垂直管理機構、雙重領導并以部門領導為主的機構、派駐地方機構、我國駐外機構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ㄆ撸⿲彾ǖ胤叫姓幹瓶傤~、機構限額和職能配置的重要調整,審批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廳局級行政機構的設置。

 �。ò耍┭芯刻岢鍪聵I(yè)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統一管理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yè)單位以及部門所屬事業(yè)單位的機構編制工作,審批地方廳局級事業(yè)單位的設置,指導協調地方事業(yè)單位機構編制工作。

 �。ň牛┩七M機構編制法治建設,研究完善黨和國家機構編制法規(guī)制度。

 �。ㄊ┒酱贆z查各地區(qū)各部門貫徹黨中央關于機構編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重要決定,嚴肅機構編制紀律。

  第六條 各地區(qū)各部門黨委(黨組)必須服從黨中央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決落實黨和國家關于機構編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嚴格執(zhí)行黨和國家關于機構改革、體制機制、機構、職能、編制和領導職數等規(guī)定,確保中央令行禁止、政令暢通。

  各地區(qū)各部門黨委(黨組)根據規(guī)定的職責權限,負責本地區(qū)本部門的機構編制工作。

  地方各級黨委設立機構編制委員會,管理本地區(qū)機構編制工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明確負責機構編制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鄉(xiāng)鎮(zhèn)、街道的機構編制事項由上一級機構編制委員會管理。

  第七條 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承擔日常工作,歸口本級黨委組織部門管理,根據授權和規(guī)定程序處理機構編制具體事宜。

  第三章 動 議

  第八條 機構編制工作動議應當根據黨中央有關要求和工作需要,按照機構編制管理權限提出。

  黨和國家機構改革、重大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由黨中央啟動。

  地方各級黨委可以提出本地區(qū)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動議,并組織力量對有關問題進行分析研判。重大事項和超出本級機構編制管理權限的事項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上級黨委請示報告,上級黨委同意后方可研究推進。地方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可以根據規(guī)定權限,對本地區(qū)相關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提出動議。

  各部門黨組(黨委)可以動議機關及其所屬事業(yè)單位機構、職能、編制、領導職數等事項調整,報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根據機構編制管理權限可以由部門決定的事項,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九條 機構編制工作的動議應當由黨委(黨組)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各地區(qū)各部門提出機構編制工作動議必須符合黨中央有關改革精神和機構編制有關規(guī)定,應當充分論證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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