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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用道德標準苛責律師的職業(yè)行為
林琳
//agustinmoreno.com2015-05-30來源: 中工網—《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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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復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的死刑判決進行復核,林森浩的辯護律師提出了五點辯護意見,合議庭表示會依法公正審理此案。

  在這個人人都有權發(fā)聲的年代,類似焦點案件的每一個進展都會使其再次成為焦點。有人還在糾結判死刑到底該不該,而有人則對林森浩律師的辯護意見表達了不滿,甚至對律師的人品、人格指指點點。

  這些辯護意見包括:一,黃洋喝入的化學品遠不到致死量;二,黃洋死因不排斥存在多因一果的可能性。相關法醫(yī)和肝病專家的意見表明,不能排除藥物過敏、藥物性肝損傷等疊加因素;三,林沒有殺人故意,只有傷害故意。所謂見死不救,只是害怕投案,存有僥幸心理,以及認為黃洋能被救治好等因素導致;四,量刑過重,不應判處死刑;五,案件過程程序違法太多。

  這當中的一些意見招來網友的“報復性”評論,比如,“怎么證明喝入量不到致死量,辯護人也喝這么多試試”、“如果被毒死的是自己的兒子,還會這么辯護嗎?”……更有甚者,說律師這個職業(yè)“為了掙錢不講良心”。

  不得不說,這些言論尤其是對律師人格的攻擊,或許恰恰暴露出國人對律師職業(yè)的認識不足,不了解其存在的意義和職責,進而也不了解律師在當下的司法實踐中、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中究竟扮演著怎樣的角色!

  當一個犯罪嫌疑人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在法庭上接受審判,公訴機關代表的是公權力、是國家意志,而法律被認為是最專業(yè)、最嚴格的社會規(guī)則,個人無論是在強大的國家機器面前還是紛繁復雜的法律規(guī)定規(guī)則面前,都處于弱勢。說得直白一點兒,公權力想判處某個人死刑還不容易嗎?

  正因此,律師尤其是刑辯律師有了其存在的必要。他們代表處于弱勢的,不具備法律知識、法治思維的當事人,用自己的專業(yè)知識和素養(yǎng),跟法官、檢察官或對方律師進行信息溝通與交流,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換句話說,有了代表個體利益的律師的存在,才能對代表公權力的司法機關形成一種制衡,或者說實現一種平衡。這也是法的平等、公平精神的一種體現。而一旦律師和當事人之間形成了委托關系,那么忠誠于自己的委托人,便是律師的義務。當然,這種忠誠不是盲目、違法的忠誠,而是在法律的框架內依法辯護、依法爭取權利,如果律師的行為確實有違法和不當之處,同樣需要依法受到懲處。

  進而言之,律師是保護私權利的斗士,律師最大的職業(yè)目標是當事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那種用道德標準衡量律師行為,用多數人認為的所謂公平正義指責、謾罵律師,認為律師替誰辯護便是支持誰的做法、贊成誰的價值觀,以及覺得律師不伸張正義、沒有良心之類,根本上說,還是一種法治知識上的匱乏和“沒頭腦”,不知道這是律師的職業(yè)素養(yǎng)和要求使然。

  回到此番投毒案件,死刑復核程序可能已經是被告人林森浩最后的司法程序,也是最后的機會,在這樣的情況下,辯護律師提出一些質疑和可能,為被告人的性命做最后的爭取,是其權利也是其義務,有何不妥?難道要他們跟最高法院說——“判死刑吧,這個人該死!”?

  時下,因為對律師的誤解和認識不足,律師在執(zhí)業(yè)過程中權益得不到保障的情況時有發(fā)生,有的律師因為替“壞人”辯護遭到無端毆打、辱罵甚至非法拘禁,有的律師被故意陷害,諸如“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不能充分發(fā)表辯護意見”之類更是稀松平常。對律師職業(yè),需要糾正認識的不僅是普通公眾,還有一些執(zhí)法人員、司法人員。

  律師不是“攪局者”,他們對一些司法陋習實際上起到了一種監(jiān)督作用,是見證、推動甚至倒逼法治文明和進程的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從某種意義上說,公檢法機關對律師合法權益的充分尊重和保障,是保證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應有之義;而公眾對律師的尊重、對其執(zhí)業(yè)行為和職業(yè)精神的理解,可以映襯出國人的法治素養(yǎng)和當下的法治文明程度。這些方面,我們還有較大的提升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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