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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省長應訴”詮釋對公民權利的尊重,折射出對法治的敬畏,不失為一堂彰揚法治精神、引領“敬法”“信法”的法治教育課
貴州省副省長陳鳴明出庭應訴“民告官”的新聞,在一夜間傳遍網(wǎng)絡。4月11日,貴陽市中院,陳鳴明和農(nóng)民丁加強面對面坐在法庭上,他們的身份是被告和原告。這是全國第一個副省長出庭應訴“民告官”的案例。消息傳出后,網(wǎng)絡上的點贊聲此起彼伏(4月18日《新京報》)。
曾幾何時,“民告官”卻不見“官”成為行政訴訟案件審理中的常見怪象。貴州省副省長出庭應訴備受關注,不只緣于政府官員終于由司法訟案的“幕后”走到了“臺前”,更在于人們“首次”看到了省部級高官的出庭應訴。但圍觀此案,卻不能止于對副省長應訴的“高級別”點贊,更需從中感受公權力的謙卑。
從司法程序上講,“副省長應訴”只是履行了相關法律的要求,當屬行政訴訟中的正常情況。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第3條明確規(guī)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焙茱@然,法規(guī)使用的只是“應當”而并非強制性的“必須”。換句話說,副省長可以選擇出庭,也可以“工作忙”“沒時間”為由委托他人代理應訴,兩者均屬合法行為。但副省長依然選擇了前者,其親力親為的“首例”之舉,贏得了人們的贊譽并成為輿論熱議的焦點。
“副省長應訴”詮釋對公民權利的尊重。“民告官”原本當為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平等博弈。但由于受“官貴民賤”和官官相護等傳統(tǒng)觀念的長期影響,私權挑戰(zhàn)公權的“民告官”,常常被視為以下犯上的“刁民”所為。一些地方的行政首長放不下“官架子”,不屑與老百姓平起平坐、對簿公堂。把應訴“民告官”庭審,看作是“太沒面子”或“有失身份”,這顯然是一種認知誤區(qū)。
其實,在司法獨立語境下的庭審對決中,博弈雙方當中只有“原被告”之分而并無“貴與賤”之別!氨桓妗狈揭院蔚壬矸輩⑴c應訴“民告官”,并非小事一樁,而是對民生情懷和民本意識的行為折射,不僅凸顯涉事政府重視本案和解決問題的誠意,也在很大程度上釋放出對“原告”方人格和訴訟權利尊重的善意。這份“尊重”或不無有利行政糾紛化解和提升民眾對司法公信力的積極效應。
“副省長應訴”也折射出對法治的敬畏。構建法治政府,不僅需要在日常性工作中對依法行政的堅定恪守,更當體現(xiàn)在直面“民告官”訴訟時的勇于擔當。這是對神圣法庭的尊重,更是對法治的敬畏。正如陳鳴明庭審結束前的最后陳述所言,貴州要推行法治貴州建設,他出庭就表示貴州省各級政府建設法治政府的決心和行動。
“民告官”訴訟,不只是官民利益的博弈,更是對善待權力考驗,是人治與法治較量!案笔¢L出庭應訴”,展現(xiàn)出政府工作接受群眾監(jiān)督、輿論監(jiān)督和法律監(jiān)督的博大胸懷,昭示著“以言代法”“權大于法”陳規(guī)陋習的壽終正寢,不失為一堂彰揚法治精神、引領“敬法”“信法”的法治教育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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