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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應訴是最好的法治訓練
舒圣祥
//agustinmoreno.com2016-04-12來源: 長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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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1日上午,一起由村民不服貴州省人民政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訴訟案件,在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貴州省副省長陳鳴明作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據(jù)悉,這是全國首例副省長出庭應訴的行政案件。(4月11日《中國青年報》)

  通常來講,“民告官”哪怕告的是街道辦事處,法庭上也不大可能見到街道書記。官員太忙,總是最好的理由,但根本的原因,還是不重視。

  2015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行政訴訟法》第三條規(guī)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陳鳴明副省長出庭應訴,無疑是對這一法條的踐行,值得肯定。只有出庭應訴的官員越來越多,人們才能更真切地體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更真實地感受到法律的神圣至上,再大的官也可以坐上被告席——而不再僅僅是落馬之后的貪官。

  官員出庭應訴應該成為法治社會的常態(tài)。對官員本人而言,更多經歷這樣的應訴,才會真正建立起法治意識,而不只是將法律當做趁手的工具。官員的法治意識也需要有一個習得的過程,而出庭應訴就是最好的歷練,比上什么樣的法治培訓課程都更有用。

  官員出庭應訴不能是個形式,更不能是另一種作秀,上了法庭,就應該真的只是被告人代表,而不能以行政身份,去試圖影響法官的判決。有數(shù)據(jù)顯示,中國“民告官”案原告勝訴率從10年前的30%降到了近年的10%以下,有一些省份甚至只有2%,這不是一個好現(xiàn)象。所謂“縣法院審不了縣政府”,立案難、審理難、執(zhí)行難,不應該繼續(xù)成為“民告官”的常態(tài)。某種意義上,官員的親自出庭率,也可以看做是依法治國在地方層面是否得到有效落實的一把重要評判標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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