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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土地使用證被政府變更登記在別人名下,七旬婦狀告華陰市政府違法行政,要求恢復自己的土地使用權。在半年訴訟期內(nèi),被告華陰市政府既不應訴也不出庭,渭南中院作出并送達行政判決后,華陰市政府依然不聞不問。昨日上午,該案審判長、渭南中院行政庭副庭長王洪池告訴華商報記者,該案是近兩年來渭南中院審理的200多起民告官案件中,唯一一起政府被告既不應訴也不出庭的案件。(2月17日《華商報》)
市民李女士狀告華陰市政府,本是一件普通的民告官案件,但卻因為華陰市政府既不應訴也不出庭而被曝光。這頂“藐視法庭”的帽子,無疑被戴得結結實實。華陰市政府,無疑在這起案件之外,倍受輿論關注。一起案件,猶如一滴水,即可折射出華陰市政府,是如何對待法律糾紛的。正所謂,一屋不掃,何以掃天下?不應訴不出庭的華陰市政府,何以依法治市?
民告官,說明市民認為政府的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有糾紛靠法律解決,體現(xiàn)了市民法律素養(yǎng)的提升。而華陰市中院也表明,近兩年審理的200余起民告官案件,只有李女士這一起被告拒應訴出庭。可見,華陰市政府有多高傲,在法律面前有多淺薄。
應該說,政府負責人出庭參與訴訟,既能表明政府依法行政的情況,甚至能夠起到現(xiàn)身說法的效果,對政府本身來說也是一個“自證清白”的過程。然而,華陰市政府并沒有認識到應訴出庭的重要意義,失去一次打造法治政府的機會。
華陰市政府拒應訴出庭,顯然是出于政府負責人出庭應訴丟面子的考量。然而,這無疑失去了為政府自身做辯護的機會,這或許也是一種失職了。
在處理民告官案件方面,山東、寧夏、武漢等地明確規(guī)定,民告官案件,政府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這些地方的做法,是值得華陰市政府借鑒的。讓政府負責人出庭應訴,并不是讓負責人出丑,而是在法律框架下,解決群眾和政府間的法律糾紛,僅此而已。華陰市政府在這方面,確實需要補足法律知識的欠缺,放下身段才行。
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將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況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監(jiān)察機關或者被告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依法給予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分的司法建議。華陰市中級人民法院應該履行告知義務,提出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處分的建議,這或許能夠讓華陰市政府感到真正的痛。
依法治國方略,上到國家領導層,下到黎民百姓,都有共識,都在實踐。然而,仍然存在著民告官案件上漲,但群眾獲勝率不高的問題,仍然存在著政府拒應訴出庭,或者即便是出庭也一言不發(fā)的情況,更或者即便是判決書送達給政府,但政府仍拒絕履行的情況。這些問題,都需要在增加政府部門負責人責任,落實責任追究當中方能夠得到解決。
依法治國很宏大,但卻可以在依法治市中進行小步實踐。華陰市政府拒應訴出庭,恰恰就是依法治國、依法治市中的一個典型負面案件。還是那句話,一屋不掃,何以掃天下。華陰市政府何以依法治市,真的讓人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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