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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公安刑拘客車超員司機第一案激活了刑法修正案(九)的規(guī)定,但打擊客車校車超員超速違法犯罪還任重道遠,需要社會形成共識
11月1日,一輛涉嫌嚴重超員的機動車被河南鄭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交管巡防大隊民警查獲,核載9人的車輛竟然坐了15個人,司機崔某被刑事拘留,成為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河南省首例因運輸旅客嚴重超員被刑事拘留的駕駛員(11月2日《法制日報》)。
盡管崔某被抓有一定的偶然性,其停在路邊的車子底盤壓得過低以及車內(nèi)乘客手機屏幕閃爍的亮光,吸引了巡邏民警的注意,但巡邏民警的準確判斷至關重要,在新法實施首日就刑拘了這名因運輸旅客嚴重超員的駕駛員,使得刑法修正案(九)關于客車校車超員超速的新規(guī)定變得鮮活起來,值得點贊,為危險駕駛罪擴容后提供了嶄新的案例。
前段時期,關于客車校車嚴重超員超速等9種常見行為入刑的報道鋪天蓋地,崔某居然還敢超員營運,撞到新法實施首日的“槍口”上,可謂咎由自取。崔某之所以敢如此膽大妄為,無外乎兩種情況:要么是對新法律規(guī)定確實不知情,要么是明知故犯抱著僥幸心理,認為新法剛實施,公安機關不會這么快就行動,即使被抓可能也不會拿新法較真。事實表明,崔某的如意算盤落空了,不管其對新法規(guī)定是否清楚,并不影響對其行為的定罪量刑。
全國是否只有崔某一人無視客車校車嚴重超員超速入刑頂風作案?在近年客車校車因超員超速導致的惡性事故多發(fā)的情況下,或許如崔某般抱有僥幸心理的人不在少數(shù)。這就給新法實施敲響了警鐘,遏制客車校車超員超速,光有法律規(guī)定還不夠,還得對此進行精準打擊。而且崔某超員67%被刑拘,是否就真地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又該如何量刑?光有刑法修正案(九)的規(guī)定還難以解決司法實踐中這些問題。
精準打擊客車校車超員超速,還須在刑法修正案(九)的基礎上,對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和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兩種情形通過司法解釋進一步細化,這是正確適用法律的客觀需要。不然,客車校車超員超速罪與非罪的界限就不清晰,執(zhí)法機關查處此類違法犯罪行為時,尺度就難以統(tǒng)一,還有可能會造成司法機關同案不同判。對“嚴重”情形準確界定后,屬于嚴重情形的,必須給予刑事處罰;不構(gòu)成嚴重情形的,就只能對其行政處罰,這是維護法律公平的應有之義。此外,客車校車司機與車輛所有人、管理人不一時,車輛所有人、管理人對客車校車嚴重超員超速負有直接責任時,如何界定司機與他們之間的責任大小也將影響到定罪量刑,不容忽視。
精準打擊超載關鍵在于精準取證。即使細化罪與非罪的標準,如果沒有常態(tài)化的查處機制,打擊客車校車超員超速也仍然難以精準,被查的偶然性必然會帶來違法犯罪的僥幸心理。要鎖定客車校車超員超速的證據(jù),除了交警部門加大日常的查處力度外,還得有“兩只眼”:一是要借助電子眼,依靠電子監(jiān)控等現(xiàn)代化設備;二是要借助群眾的眼睛,暢通舉報渠道,發(fā)動社會力量尤其是乘客進行監(jiān)督舉報。只有事前的常態(tài)化查處機制健全了,因超員超速導致的客車校車安全事故才會大幅下降,直至完全杜絕。
河南公安刑拘客車超員司機第一案激活了刑法修正案(九)的規(guī)定,但打擊客車校車超員超速違法犯罪還任重道遠,需要社會形成共識。在日常生活中,有些人在車子滿員的情況下找司機軟磨硬泡,認為加一兩個人不是什么大事;也有人為了趕時間一個勁地催促司機開快點等等。這些都是錯誤的行為,該改改了,別逼著司機超員超速違法犯罪,更別成為了司機超員超速的一個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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