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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體得了病,有時需要猛藥去疴;有時需要持續(xù)用藥,以防止舊病復發(fā),在這個過程中,對病人的監(jiān)護不可缺失。
天津一副局級干部石某,曾因公款大吃大喝,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受到黨內(nèi)嚴重警告處分,并被中紀委通報曝光。但此后舊“病”復發(fā),終被“雙開”。
石某為何舊“病”復發(fā)?這其實折射出兩個問題。一是石某第一次發(fā)“病”,是否用了“猛藥”?
根據(jù)公務員法相關規(guī)定,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法給予處分,處分類別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6種。由此可見,警告不算“猛藥”,加上“嚴重”似乎也改變不了“藥性”。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曾認為,針對省部級以上官員的違紀行為,對于犯小錯者,通常以警告、記過處分。由此導致的結果是,“不少官員有僥幸心理,覺得只要不違法,搞些‘小動作’,比如收點紅包禮金,利用職權打個招呼、牟點私利,不會帶來太嚴重的后果”。
量刑需要標準,或許當初對石某的處分,正是基于其違紀行為。本著治病救人的初衷,這樣的決定無可厚非。然而反腐敗更需要懲前毖后,因此就要用“猛藥”直擊違紀官員的“痛點”。
第二個問題:石某再發(fā)“病”之前,監(jiān)管是否到位?
天津市紀委的通報顯示,石某第一次被處分后,以多種方式表示“知錯認錯、痛改前非”,但僅時隔一個月,便舊“病”復發(fā)。這般不思悔改、恣意妄為,終究還是思想頑疾并未根除。一邊表示如何悔過,一邊謀劃怎樣貪腐;明著中規(guī)中矩,暗里違法亂紀。擁有“雙面人生”的腐敗分子已然不足為奇。
對官員用“藥”后,還得加強監(jiān)管,如此方能鞏固療效。比如不定期巡查,通過最大范圍的調(diào)查取證,包括群眾的檢舉揭發(fā)等,掌握“病人”的活動。通報指出,石某舊“病”復發(fā)后,干部群眾反映強烈,不斷舉報。暢通公眾舉報渠道,無疑于反腐有利,但在及時響應舉報、提高舉報的有效性等方面,還需要繼續(xù)加強。
再比如切實發(fā)揮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的作用。目前規(guī)定副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每年如實向組織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但鑒于反腐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可以適當縮短報告周期,或許能更及時發(fā)現(xiàn)問題。
新聞報道中用“踩雷觸電”形容石某的違紀違法行為。的確,防止官員舊“病”復發(fā),就是在為其生命安全考慮,更是為保護人民的利益,筑牢堅實壁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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