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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英團:舉報人保護制度具體化邁出重要一步
//agustinmoreno.com2014-10-29來源: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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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fā)了修訂后的《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guī)定》,首次明確舉報人享有的具體權利,包括申請回避、查詢結果、申訴復議、請求保護、獲得獎勵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10月28日《檢察日報》)。

  舉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公民參與民主監(jiān)督,管理國家事務的一種重要方式。據(jù)統(tǒng)計,大約80%的被查辦的貪官,都是因被舉報而引起有關部門注意的。但是,當人們在為貪官落馬擊掌相慶之時,卻忽略了正常的“舉報”被打著一層苦澀的底色!扒叵闵彙钡呐e報信不止一次地輾轉落到“陳世美”的手中,不少舉報成為舉報人的“自投羅網(wǎng)”。這些“自投落網(wǎng)”的舉報人輕則受到謾罵、毆打,重則失去飯碗、受到處分,甚至有舉報人為此而身陷囹圄,乃至家破人亡。比如,周偉舉報慕綏新、馬向東等換得兩年勞教,郭光允“對抗”程維高被勞動教養(yǎng),龔遠明舉報縣領導違法違紀被人砍斷腳筋、重創(chuàng)頭部……

  當然,舉報人遭受打擊報復,不是中國獨有現(xiàn)象,而是世界性問題。所以,聯(lián)合國《反腐敗國際公約》專門規(guī)定了關于保護舉報人條款(公約第47條,protection of reporting persons)。一些國家還通過專門的立法來保護證人、舉報人。如,美國有《證人安全改革法》和《被害人與證人援助守則》來保障舉報人、證人的“安寧”;新加坡《防止賄賂法》第34條規(guī)定,“不得披露舉報人的姓名或者住址,或者任何可能導致舉報人暴露的事項。我國歷來重視對舉報人的保護,從國家監(jiān)察部的相關規(guī)定、中紀委的黨內(nèi)文件,到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均有不同程度的規(guī)定。但從現(xiàn)實看,保護力度仍嫌不夠。

  當公民以舉報的形式主動參與社會治理時,整個社會成為舉報行為的獲益者,國家就應當給舉報人更多的制度支持和立法保護。從反腐倡廉的形勢看,最高人民檢察院修訂《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guī)定》,是歷史性的進步。其中,《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guī)定》不但首次明確了舉報人具體權利,檢察機關還應當對舉報風險進行評估,必要時應當制定舉報人保護預案,預防和處置打擊報復實名舉報人的行為。同時,對打擊報復或者指使他人打擊報復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經(jīng)調(diào)查核實,不但應當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作出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舉報人因受打擊報復,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名譽損害、財產(chǎn)損失的,還應當支持其依法提出賠償請求。一系列詳盡而細致的規(guī)定,使舉報人保護制度具體化、科學化、全程化和常態(tài)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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