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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 濤:“性賄賂罪”是時候入法了
//agustinmoreno.com2014-08-28來源: 揚(yáng)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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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沙女子付巧利用不雅照片敲詐一名副處級官員章飛被起訴。付巧在和章飛發(fā)生關(guān)系過程中偷拍手機(jī)照片,用此向章飛索要精神損失費40萬元,章飛報警(8月27日《瀟湘晨報》)。

  有些網(wǎng)友對此事似乎忿忿不平,怎么付出性的一方就被指控為犯罪,但官員卻毫發(fā)無損。然而,從目前報道的案情來看,檢方指控付巧敲詐勒索罪沒有問題,付巧的行為和案情,完全符合敲詐勒索罪的各種要件,所以,法院的判決是合法的。

  但是,網(wǎng)友們的不平也是有道理的。本案從另一角度來看,付巧肯定是“吃虧”了,而副處級官員章飛占了便宜。試想,一個90后的女子心甘情愿地與40多歲的官員發(fā)生性關(guān)系,怎么可能是沒有所圖呢?案情審理得也很清楚,就是想利用官員承攬工程,而且,官員也應(yīng)該是在口頭上有所承諾——否則也不可能發(fā)生第二次性關(guān)系。

  但是,這起案子里,最后官員得到了性滿足,卻不真正替付出方辦事,惹得付巧鋌而走險,利用不雅照片敲詐勒索。弄到最后,一方是觸犯法律惹上牢獄之災(zāi),口惠而不實的官員僅僅是因為生活作風(fēng)問題受到單位所謂的“相應(yīng)處理”而已——具體什么處理報道并沒有明說,“罰酒三杯”的可能性很大。如此,將來官員都可以利用身份來四處騙性和騙吃騙喝,如果對方索要錢財,果斷報警便萬事大吉。

  其實,還原事情的原本面目,這本質(zhì)是一起性賄賂事件。如果刑法上有“性賄賂罪”,那么官員就沾不上“便宜”了。因為,官員不管有無幫助女子辦成事情,只要他默許或者承諾了為其辦事,又同該女子發(fā)生了性關(guān)系,就構(gòu)成“性賄賂罪”,那么,如今在法庭被告席上的就不僅僅是付巧,還有章飛。從這個角度上講,要嚴(yán)密法網(wǎng),“性賄賂”有入罪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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