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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深圳市廣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建彬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法院認定被告人王建彬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宣判后,被告人王建彬當庭喊出9個字“我不服,我冤枉,我上訴”。據(jù)悉,庭審時,王建彬曾提出僅受賄30萬港幣。他稱,其中一筆300萬元賄賂款,他因為知道不能收于是扔掉了。另外一筆500萬港幣他也沒有用過一分。(7月20日《南方都市報》)
國企老總當庭喊冤,給人很荒誕的感覺。
其一,無論300萬元的賄賂款扔與沒扔,500萬港幣的賄賂款動與沒動,只要這些贓款沒有及時向組織上繳,都無法改變其受賄的事實。按照法律規(guī)定,“個人受賄數(shù)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蓖踅ū蚴苜V數(shù)額巨大,法院在量刑時考慮到“被告人系初犯,歸案后積極退贓”等情節(jié),15年的刑期已屬輕判,何冤之有?
其二,從國企老總的辯解中,可以看到他顯然把贓款分為三類:不燙手的,照單全收;有些燙手的,暫時不動;很燙手的,“扔掉”。從許多落馬官員的情況看,這大概已成腐敗分子規(guī)避風險的普遍心理。但事實證明,在中央強力的反腐決心面前,不存在什么安全的腐敗手段,要想“安全”,就別“伸手”,“伸手”遲早“被捉”。幻想投機取巧就能逃避法網(wǎng),到頭來只是“機關(guān)算盡太聰明,反誤了卿卿性命”。
其三,所謂300萬元賄賂款“知道不能收于是扔掉了”的說法,讓人啼笑皆非。既然“知道不能收”,又為何還要收?既然尚知國法可畏,收了后為何不上繳組織,干嗎私自“扔掉”?從“知道不能收”到“收”到“扔掉”到“落馬后的狡辯”,這個過程足以反映出國企老總交織著貪欲、僥幸、恐懼、后悔的復雜內(nèi)心。如此五味雜陳、內(nèi)心煎熬,倒也令人不禁生出幾分同情,只是奈何作繭自縛?
“扔掉”云云,大概也只是一個比喻,300萬元的巨款,想來國企老總也不可能隨便扔到垃圾桶里去。此前有官員曾把贓款捐給慈善機構(gòu),也有官員捐給寺廟,這都算“扔掉”,這種現(xiàn)象媒體都曾有過報道,一些官場小說里也有生動描寫。不知道國企老總把這“300萬贓款”扔哪里了?有關(guān)方面是否能最終給個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