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法院必須增強自身抵制干預的意識和能力,才能讓法外干預無法得逞
近日,湖南省一所民辦學校負責人以省人大代表的名義,就該校作為原告的行政訴訟案件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出“代表建議”,并向省高院提起申訴,省高院對這起已歷經(jīng)多次審理的案件作出了再審的裁定。
現(xiàn)實中類似以“代表建議”“政協(xié)委員提案”“領導批示”“文件公函”等名目干預司法的現(xiàn)象還有很多,若僅僅依靠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的頂層設計,尚無法達到保障法院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制度目標。
我們在批駁法外之權干預司法的同時,還有一個問題值得注意:法院必須增強自身抵制干預的意識和能力,才能讓法外干預無法得逞。
首先,司法機關要增強抵制干預的自覺意識。司法“軟骨病”的內在原因,在于法院在審判權運行的過程中存在“唯上”“唯權”“唯貴”的“官本位”取向。法官作為知法、懂法、守法、護法的執(zhí)法者,只有嚴格按照“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才能真正彰顯法律職業(yè)共同體“法不阿貴,繩不繞曲”的精神品格。
其次,司法機關要通過優(yōu)化自身的權力運行機制,增強抵制干預的能力。當前司法實踐中,法院內部層層匯報、件件請示、案案審批的現(xiàn)實困境尚未得到有效緩解。這些錯位的運行方式,為地方勢力、行政權力、既得利益的干預提供了乘虛而入的路徑。因此,司法機關增強抵制干預的能力,不僅僅要在外部斬斷“干預之手”,更要通過構建“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jiān)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的權力運行模式,在內部理順機制、簡化層級,回歸以“審判權”為中心的扁平化結構。與此同時,還要充分發(fā)揮司法公開在抵制干預方面的重要功能,尤其對外部監(jiān)督權、審判管理權等合議庭之外的權力介入,確保全程留痕,通過增強“體質”來提高抵抗力。
“清心為治本,直道是身謀。”任何制度都無法把司法人員和社會完全隔離開來,尤其在制度還不完善的時候,權勢、金錢、人情、關系的干擾總是會或多或少的存在。司法機關只有自覺養(yǎng)成堅守法治的定力,才能抵得住誘惑、扛得住干擾,才能挺直脊梁、理直氣壯地對各種法外干預說“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