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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支出責任,逐步建立起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必將進一步釋放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
在中央與地方關系中,事權和支出責任是兩個相互依存的要素。事權實施的成本如何與財政能力相協(xié)調并保持大致均衡,實現(xiàn)公共服務供給效率的最大化,激活中央地方兩個積極性,是財政制度的重要目標。也因此,十八屆三中全會制定的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標、任務、路線中,特別提出建立現(xiàn)代財政制度、發(fā)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可謂點中要害。
財政支出責任能力超過事權范圍,會造成財政資源浪費;財政支出責任能力小于事權范圍,則會造成財政能力入不敷出,難以保證各級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數(shù)量和質量。計劃經(jīng)濟時代,我國財政體制以自上而下的統(tǒng)一劃撥為主,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和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形成了相互獨立的局面,催生了“事權與財權相匹配”原則。
1994年正式實施的分稅制改革,對“事權與財權相匹配”原則進行了重大改革,既保證中央財力的相對集中,又保證地方財力的相對分權,注重發(fā)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權,劃分各級財政的支出范圍。倘若公共服務的受益對象是全國居民的,由中央財政支出;反之,若受益對象僅是地方居民,則由地方政府負責支出。
觀察這些年的經(jīng)濟發(fā)展,中央財政收入占比過高,地方財政收入,特別是縣級財政收入占比過低,中央財政有大量的財政轉移支付給地方,這當中難免會出現(xiàn)“跑部錢進”現(xiàn)象,會造成財政的不公平,助長一定的腐敗行為、滋生尋租空間。此外,過去由于財政分成的比例,地方政府不得不過多依賴“土地財政”,但這種模式已經(jīng)走到盡頭,難以持續(xù)。在這個意義上,如果政府由過度迷戀土地的征收、拍賣,轉向搞好基礎設施建設、提升公共服務水平,反而可以促進地方經(jīng)濟提質增效。
面對這種分配狀況,一方面適當減少中央財政分成的比例,另一方面,由于中央政府可以掌握較大比重的財政收入,就應當承擔更多的支出責任、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務。比如,推進城鎮(zhèn)化進程,由于大量農民工進城,需要解決農村專業(yè)人口市民化的問題,中央財政可以給地方更多支持。財政轉移支付的力度,也應和地方政府吸收接納外來人口變成本地戶籍人口的比例掛鉤,因為這涉及醫(yī)療、教育、社會保障等問題。如此,地方政府的負擔將減輕,會有更大積極性,以更多實際行動去推動“人的城鎮(zhèn)化”。
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將使事權實施的成本與財政能力相協(xié)調的要求,轉化為一項具體可操作的制度。依據(jù)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法定的事權,賦予他們相應的財政收入和安排支出的權力,使得各級政府的財政能力能夠很好地同其所擔負的事權實現(xiàn)逐級對應,從而在制度上為事權實施成本與財政能力相協(xié)調的實現(xiàn)提供有力保障,也將進一步理順經(jīng)濟關系,使經(jīng)濟活動規(guī)范化。
十八屆三中全會后,通過調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支出責任,逐步建立起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必將進一步釋放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從而保障市場更加統(tǒng)一、公平,促進基本公共服務的全國均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