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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新華社1月18日報道,公認十分安全的一筆筆銀行存款,近日卻在多地頻頻出現(xiàn)“失蹤”:浙江杭州42位儲戶發(fā)現(xiàn),自己的數(shù)百萬元銀行存款僅剩少許甚至被“清零”;瀘州老窖等知名企業(yè)存款也出現(xiàn)“異!,近3個月就有存在農(nóng)業(yè)銀行、工商銀行的5億元不知去向。存款丟失后,大家最關心的是能否索賠追回,對此,有律師認為,“幾乎不可能”。
長期以來,在百姓心目中,銀行是存錢的絕對“保險箱”,只要將錢存進銀行,儲戶就可以高枕無憂。哪里想到,銀行也可能“弄丟”儲戶的存款。
上述報道,將銀行存款“失蹤”的主因歸結為三:一是“存款大盜”與銀行“內(nèi)鬼”合伙,打著高利息旗號騙取存款,資金被存入后立即被轉到其他賬戶,有些高息存款實質(zhì)是非法集資;二是遭遇“忽悠”銷售,部分存款變“保單”;三是系統(tǒng)缺陷、信息泄露,存款被盜取。這三種情形都與一些銀行對違法違規(guī)的警惕意識低下,技術升級遲緩有著直接或間接的關系。
針對儲戶存款“不翼而飛”,相關專家認為,儲戶將錢存入銀行,雙方也就形成了合同關系。只要儲戶有合法的存款憑證,自身不存在違法犯罪行為及重大過失,銀行理應承擔兌付款項的義務。至少應該一查到底,給儲戶一個明明白白的交待,而不是成為不可思議的“懸案”,讓儲戶索賠“無蹤”。
據(jù)說每當有存款“失蹤”,確定是儲戶、銀行還是銀行員工個人的責任十分困難。這也成為銀行推諉扯皮的理由。事實上,不管存款是怎么“失蹤”的,都是從銀行“失蹤”的,公眾的想法是,除非銀行能拿出充分證據(jù),證明存款丟失完全是儲戶的過錯。否則銀行就應該承擔責任。而非像實際操作那樣,首先要求丟錢儲戶自己取證,以證明銀行存在過錯,否則對存款“失蹤”不負責任。
銀行不能讓儲戶存款“丟了白丟”。否則,“個人合法儲蓄存款的所有權不受侵犯”的規(guī)定就成一紙空文。對于存款屢現(xiàn)“失蹤”,儲戶應具備自我保護意識,監(jiān)管部門也應該完善監(jiān)管措施,在相關法律法規(guī)中應明確舉證責任承擔原則,是誰的過錯由誰承擔責任。模糊的制度,只會加重銀行和儲戶的對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