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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延遲退休”都是歷史因素嗎 ?
馮海寧
//agustinmoreno.com2016-12-30來源: 中工網(wǎng)—《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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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保人“被延遲退休”,主要原因在政策,次要原因在服務!氨谎舆t退休”如果沒有一個合理的說法和解決方案,對于社保信譽是一種損害,甚至會影響到部分人的參保積極性。

  2000年,河北唐山個體戶王麗嵐,通過當?shù)厝松绮块T散發(fā)的宣傳材料接觸到“居民養(yǎng)老保險”。材料宣稱,無工作單位的“靈活就業(yè)人員”,只要達到50歲法定退休年齡,并且連續(xù)繳費滿15年,可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而在參保滿15年后,王麗嵐卻被告知,由于“政策變動”,退休年齡被延至55周歲。(見12月28日《新京報》)

  參保人與地方人社部門之間其實達成的是一種契約關系,人社部門宣傳材料以及參保人所拿的繳費憑證等則是一種“合同”。當參保人盡完繳費義務,也符合宣傳材料所設定的規(guī)定,當?shù)厝松绮块T應當按契約辦事,兌現(xiàn)承諾。然而,參保人員“被延遲退休”現(xiàn)象在當?shù)夭辉谏贁?shù)。

  原因之一是,政策變動、溝通不暢。制作宣傳材料時,女性個體人員退休年齡尚無具體規(guī)定,人社部門參照“女工人”50周歲退休標準制定。此后政策變動,導致眾多參保人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延遲退休”。

  原因之二是,當?shù)匚醇皶r嚴格按照國家社保主管部門規(guī)定辦事。2001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發(fā)文件要求靈活就業(yè)人員女性55歲退休,當?shù)貐s沒有立即遵照執(zhí)行,河北直到2006年才發(fā)文明確,這造成了很多參保人“被延遲退休”。也就是說,2002年到2005年,上級規(guī)定與地方規(guī)定處于“打架”狀態(tài)。

  另外,針對2006年之前參保人員缺乏過渡性政策,也造成了今日的結果,即政策設計不合理不完善。還有,政策變動后人社部門沒有對參保人員一一通知,造成參保人不知情。

  一句話,參保人“被延遲退休”,主要原因在政策,次要原因在服務!氨谎舆t退休”如果沒有一個合理的說法和解決方案,對于社保信譽是一種損害,甚至會影響到部分人的參保積極性。

  因此,首先要汲取這一現(xiàn)象的教訓。今后,國家層面在制定或更改公共政策的時候,要盡可能顧全“歷史因素”,作出細致規(guī)定以供地方參照執(zhí)行,避免政策“打架”情況的出現(xiàn);地方層面也要制定過渡性政策,確保民眾知情權和選擇權。社保政策應上下保持統(tǒng)一,才能維護公信力、進一步擴大社保覆蓋面。其次,應修復因政策變化等問題帶來的不利影響及損害。

  重視契約精神,關系到社保的信譽或者公共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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