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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設“收受禮金罪”,要“補位”別“越位”
//agustinmoreno.com2014-09-30來源: 中工網(wǎng)—《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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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7日,在2014年大成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高峰論壇上,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興良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擬設置“收受禮金罪”。這一罪名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無論是否利用職務之便、無論是否為他人謀取了利益,都可以認定為此罪。(見9月28日《京華時報》)

  根據(jù)《刑法》第385條規(guī)定,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這意味著,除主動索賄外,其他受賄犯罪都必須滿足“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一要件。但現(xiàn)實中,一些行賄者利用逢年過節(jié)、紅白喜事等時機送禮,意在拉攏關系進行“感情投資”,這種“放長線釣大魚”的伎倆中,當事人往往不會在短期內(nèi)進行權錢交易,即使東窗事發(fā),涉事官員會以“禮尚往來”為由,為實際的受賄行為辯解,以逃避法律制裁。

  事實上,我國已加入的《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并未包括“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一要件,世界大多數(shù)國家也未將其列為受賄罪的構成條件。而對于公職人員收受禮金問題,很多國家出臺了禁止違規(guī)收禮的法律法規(guī),美國一些州甚至立法禁止向公職人員贈送任何禮品。

  我國現(xiàn)行法律對“受賄罪”門檻設置過高,不利于反腐工作的開展。同時,單純的黨紀、政紀處分又不足以起到應有的懲戒作用。基于此,“收受禮金罪”的增設有望起到“補位”作用,有助于彌補法律漏洞,依法嚴懲以“禮尚往來”之名行受賄之實的官員。

  不過,“收受禮金罪”量刑通常要比受賄罪輕,這在客觀上會引導一些受賄官員想方設法往“收受禮金罪”上靠,從而逃避更重懲罰。近年來飽受爭議的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就是前車之鑒。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的設立,本是為彌補原來貪污罪、受賄罪查處過程中的不足。但由于其最多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受賄罪則要面臨無期徒刑乃至死刑,一些落馬貪官便對巨額不合法財產(chǎn)的來源拒不交代,從而逃避重罰。去年陜西省安監(jiān)局原局長楊達才一案中,楊因為受賄25萬元被判10年,504萬余元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被判6年,兩項罪名案值和量刑的巨大反差,再度讓人們質(zhì)疑,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究竟是“反腐利劍”還是貪官的“免死金牌”。

  “收受禮金罪”同樣要防止“越位”為逃避受賄罪的后門。一方面,合理設置量刑標準,其標準不宜與受賄罪落差過大,要盡可能消弭貪官“兩害相權取其輕”的博弈空間。同時,在辦案實踐中加大偵查力度。超越禮尚往來層面的禮金背后,大都隱藏有利益交換的動機。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確規(guī)定,“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和實現(xiàn)三個階段行為,因此只要有證據(jù)表明國家工作人員有其中一個階段的行為,就應認定為受賄罪而非“收受禮金罪”,讓違法者受到應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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