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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東廣州出臺的《廣州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辦法》對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申請或舉薦時限、保障、獎勵都作了詳細規(guī)定,其中明確見義勇為的獎勵標準為1萬元到100萬元,事跡特別突出、影響特別巨大的,還會酌情增加撫恤慰問獎金。辦法同時規(guī)定,保安員、輔警等負有約定義務的人員也納入見義勇為獎勵范疇。
多年以來,“不負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是許多地方認定見義勇為的先決條件。將前兩項排除在外,社會觀點比較統(tǒng)一,但對于負有約定義務的人員能否認定見義勇為,一直爭議不斷。一些人認為,約定的義務只要不違法即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履行約定義務天經地義,與見義勇為無關。
事實上,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有本質區(qū)別。法定義務是指由憲法和法律所規(guī)定的義務,具有強制性,當事人必須履行,否則會受到法律制裁。 比如,人民警察法就規(guī)定了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的,將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約定義務則是當事人雙方根據合意而產生的,不履行約定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但并不具有強制性。
打個比方,同樣是面對窮兇極惡的歹徒,警察不挺身而出,可能將被追責,甚至要承擔刑事責任。而換做保安、治安聯防員等群體,其并不具有法定職責或法定義務,哪怕是“臨陣退縮”可能只會丟飯碗。反之,如果后者積極搶險救人或者與行兇之人搏斗,他們的崇高行為則應該受到褒獎。
廣州此次將負有約定義務的人員也納入見義勇為獎勵范疇,某種角度上也是一種糾偏。既然約定義務不具有強制性,就更應該在道德層面加以引導。這既能激勵更多人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氣,又能推動相關從業(yè)者忠于職守,履行約定義務,從而實現二者的相互促進。
應該注意的是,目前認定見義勇為尚缺乏統(tǒng)一規(guī)定,各省市自行制定辦法,難免存在標準不一的情況。同樣的行為,在廣州可以認定為見義勇為,而在其他一些地方或許就不行。這樣的尷尬局面應該盡快改變。
2017年3月,公安部曾就《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但至今未見下文。在為廣州出臺見義勇為新規(guī)點贊的同時,人們更期待有關部門加快立法步伐,統(tǒng)一規(guī)范和標準,確保見義勇為認定的權威性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