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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說:“保護(hù)傘”
林琳
//agustinmoreno.com2015-01-06來源: 中工網(wǎng)—《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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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jù)《新京報》報道,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治安支隊行動隊原副隊長原平收受9萬元,幫助一家存在賣淫嫖娼等違法行為的會所逃避查處,近日被石景山法院以受賄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等一審判處有期徒刑7年。原平此前的職責(zé)是打擊查處轄區(qū)內(nèi)的賣淫嫖娼、賭博、盜竊自行車、醫(yī)托號販子、行業(yè)場所違法等治安問題。

  “拿人錢財,替人消災(zāi)”,基層執(zhí)法人員與商家相互勾結(jié),我為你輸送錢財,你給我通風(fēng)報信、保我“平安”生財?shù)馁I賣,實在屢見不鮮。這也是此前一些娛樂場所屢遭投訴、舉報,卻遲遲不見警察前來的原因。更有甚者,“警察隊長”便是娛樂城“大股東”。撤掉了“保護(hù)傘”,才能讓傘下的“小鬼兒”沒戲可唱?梢,類似問題治理的難點還是在控權(quán)、限權(quán)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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