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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部門也應光明正大地承認,信訪就是“群眾跑來跑去、領導批來批去、部門轉來轉去,最后還是哪里來哪里去”。只有這樣,才能推動十八屆三中全會之后已正式實施的“訴訪分離”。
5月13日,國家信訪局副局長張恩璽向媒體介紹《信訪條例》修訂實施十年來成效和當前面臨形勢時表示,不能簡單把信訪與維穩(wěn)等同起來,更不能把上訪人員當作“維穩(wěn)對象”,這是與法規(guī)規(guī)定相悖的。
國家信訪局高官的這一表態(tài),讓人聯(lián)想到慶安縣槍案。事發(fā)后有消息稱,徐純合系老上訪戶,因此被民警作為“維穩(wěn)對象”阻擋乘車。當地一些職能部門和基層政府則回應稱,徐不是訪民,也沒有徐上訪的記錄。當地是否存在“截訪黑名單”,仍需等待公安部的調查結論。但倘若憑一紙“黑名單”就剝奪了一些公民的正常出行權,不但無助于糾紛解決,也無助于為當地實現維穩(wěn)。維穩(wěn)的前提絕不是剝奪公民權利,而恰恰是如何去有效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當然,信訪其實很難實現信訪人合法權益,F行“信訪條例”將各地信訪工作機構的職責描述為:“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以及“協(xié)調處理”、“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等。因此從法律上說,信訪部門就是一個協(xié)調機構和督促機構,或者說,它是一個“中轉站”。在現實生活中,信訪也被調侃為“群眾跑來跑去、領導批來批去、部門轉來轉去,最后還是哪里來哪里去”。
也許這個段子很難讓信訪工作者接受,但它說出了一個基本事實。張恩璽昨日也談到,信訪工作通常講三句話,“切實維護合法權益”,“及時反映社情民意”,“著力促進社會和諧”。這里的“切實維護合法權益”,主要是維護信訪人的批評、建議與控告、申訴權,而非實質的信訪糾紛解決。
從信訪部門的“協(xié)調、督辦”角色定位出發(fā),我們不難看到實踐中的背離。很多地方對信訪及信訪制度的宣傳,遠超過了“中轉站”說。十八大前,信訪宣傳的主旋律,是信訪部門如何為信訪人“排憂解難”并解決實際問題。所謂“信訪不信法”,一方面是訪民的自身感受和自我想象,另一方面也是宣傳機構和信訪部門的有意引導和刻意強調。
訪民之所以“信”訪,“信”的不是“信訪制度”,而是相信自己終能遇上一個可說服的領導。有了更高層級的領導介入,信訪人的信訪事項才有解決的可能。這一路徑實質還是人治,是法治的悖反。
在法治的視角里,維權與維穩(wěn)是一致的。維權才能維穩(wěn),不維權只會越維越不穩(wěn)。任何對個人權益的侵犯,都將埋下不穩(wěn)定的火種。要為民眾有效維權,就要疏通司法救濟管道,并“使群眾由衷感到權益受到了公平對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維護。”同時,信訪部門也應光明正大地承認,信訪就是“群眾跑來跑去、領導批來批去、部門轉來轉去,最后還是哪里來哪里去”。只有這樣,才能推動十八屆三中全會之后已正式實施的“訴訪分離”,真正使信訪的歸信訪、司法的歸司法。同時,加快推進司法改革,完善對司法的監(jiān)督制約機制,使司法正義普遍可預期,使司法救濟普遍可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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