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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日,最高法等四部門聯合發(fā)布的《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指出,應當充分考慮案件中的防衛(wèi)因素和過錯責任。對正在進行的家暴采取制止行為,只要符合刑法規(guī)定的條件就應當依法認定為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屬于防衛(wèi)過當的,應當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3月4日北京晚報)
從目前我國家庭暴力犯罪的現實狀況來看,上述《意見》規(guī)定,無疑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和必要性,不僅有利于更好地維護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權益,鼓勵受害者反抗和制止正在實施的家暴犯罪,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抑制家庭暴力犯罪的頻發(fā)高發(fā)。不過在充分肯定的同時,也要意識到上述規(guī)定在很大程度上是“滯后”的,這既不是“反家暴”全部,更不是理想意義的“反家暴”。
因為無論“正當防衛(wèi)”還是“防衛(wèi)過當”,家暴悲劇都已然發(fā)生,影響也難以挽回。理想的“反家暴”,應在源頭上有效預防、減少或避免悲劇發(fā)生,在各種“家暴”行為尚未發(fā)生或未嚴重惡化前,便通過健全完善的社會政策及時發(fā)現、制止、化解。比如,針對婦女的家暴,通過婦女權益保護政策,讓受害婦女能及時方便地與施暴者解除婚姻關系。再如,針對未成年人的家暴,在給孩子造成嚴重的身心傷害之前,通過未成年人保護政策及時轉移、剝奪施暴者的監(jiān)護權。所謂“最好的社會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當然,相比此次《意見》所明確的刑事政策,要想配套落實相關“社會政策”,面臨的難度勢必更大,局面也更為復雜。如在法治層面,不僅要健全完善《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盡快出臺《反家庭暴力法》等配套法律,還要進一步健全完善配套相關的執(zhí)法體制、責任。而除了法治層面,還有必要進一步健全完善配套的“德治”措施,構建起“法治德治并舉”的全方位反家暴治理體系。因為相比其他暴力犯罪,發(fā)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家暴犯罪,實際上具有更為濃厚的道德倫理根源,既是法律問題,更是道德倫理問題,關乎著一個人能否通過充分善待家人而“修身齊家”的倫理德性。一些人之所以習慣實施家暴,往往是因為心里沒有將家人當作獨立平等的權利主體、沒有將“善待家人”作為實現和完善個人修養(yǎng)的道德起點和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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