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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將最高立法機關專屬立法權中的稅收一項單列出來,強化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規(guī)定的“稅收法定”原則。
稅收的基本職能是為公共服務籌集經費。公民有依法繳稅的義務,另一方面,稅收是對居民財產無償、強制征收。政府與公民之間的這種關系,需要尋求一種平衡的力量。這種力量,就是法定程序。講一個普通的道理:政府要從公民口袋里掏錢,必須征得公民的同意,公民同意的正當程序就是委派代表投票決定。因此,只有國家通過民主程序制定法律,才能確定稅收基本制度,否則征稅便缺乏法律根據(jù)和正當性基礎。
上世紀80年代中期,為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我國把稅收立法權授予國務院。“條例”或“暫行條例”就成了大多數(shù)稅收的征收依據(jù),一些“暫行條例”甚至一“暫”就是20多年。目前全國18個稅種中只有個人所得稅、企業(yè)所得稅、車船稅3個是經過人大立法的。
201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審議車船稅法修正案草案時,就對車船稅的增加提出了很多不同意見,有委員呼吁“不能總想著從老百姓兜里掏錢”,有媒體報道“老百姓不是‘唐僧肉’”,引發(fā)社會熱議。最終,草案沒有通過,贏得公眾一片贊聲。正是經過這樣的法定程序,經過雙方力量的博弈和角力,才能達到一種平衡。
不久前,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突然下發(fā)通知,分別上調汽油和柴油等成品油的消費稅。這種未經過立法機關討論就上調稅收的做法,備受爭議。盡管財政部相關負責人給出很多解釋,但縱使有一百個可以增稅的正當理由,如果不走法律程序征稅、增稅,確實很難體現(xiàn)依法治國的精神。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了“稅收法定”原則,使之成為我國未來改革的主要方向。因此,讓稅收法定的原則銘刻在法律條文中,既是對程序正義的捍衛(wèi),也是國家現(xiàn)代治理能力的體現(xiàn)。